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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是贯彻落实今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旧办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在制度上更好保障对外投资发展和安全。

我国于2017年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此后,我国对外投资流量从2017年的1583亿美元增至2025年的2136亿美元,存量从1.8万亿美元增至3.4万亿美元。在此期间,我国对外投资从以地产、金融与服务业为主,逐步大幅增加制造业比重,尤其是高科技领域投资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外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地缘冲突与局势动荡增加,全球科技与制造业竞争加剧,对外投资发展面临的风险增多。

新办法将对外投资主体从“境内企业”扩展到“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以更好契合对外投资发展实际。这是因为,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规模和全球化程度提升,对外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形式更加多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新办法进一步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新办法保护对象也从“资产安全”扩展到“权益完整性”。旧办法从保护对外投资有关人员、资产安全出发,设置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但近年来一些实际案例显示,部分国家要求中国投资企业共享、转让核心工艺、数据等,核心技术外流风险显著上升;还有的要求转让、处分对外投资相关资产、权益等,损害中方利益。新办法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了这些新情形。

新办法为更好防范应对境外风险,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近年来,一些国家(地区)局势动荡、政策多变,政治、安全等风险上升。有的投资者对境外风险估计不足、应对不力,最终遭受损失。针对此类问题,新办法完善了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同时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不少企业是首次开展跨国投资,尚不能充分认识和掌握东道国政策风险,相关认知短板需要专业部门提供判断支撑。旧办法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是事后机制。新办法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意味着在项目推进的关键节点就可以介入风险评估和外交协调。这是将风险治理前置化。

此外,新办法第十五条将“对外投资安全审查”正式写入部门规章,第五十五条则明确,对于外国违反国际法对华采取歧视性措施的情形,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两条与前述报告制度一起,构成了一个“信息前端—审查中端—反制后端”的完整链条,而不是此前单点式的报告义务。

与此同时,商务部、科技部也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对外投资管理不能只问“钱去了哪里”,还必须追问“技术流向哪里”并形成制度衔接。在当前全球技术竞争环境下,中国企业的技术、资产等已成为一些国家觊觎的对象,我国必须建立体系化的制度网络,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来源:21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