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时评:让该退场的协会商会有序退场

近期,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社会组织注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首次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工作作出统一规范,明确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环节的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些社会组织“注销难”,难在它们事实上已经停止活动,却难以按正常程序完成注销。有的行业协会会员流失、业务停滞,陷入名存实亡的困境;有的因凑不齐理事会决议、负责人失联、印章遗失等问题,长期卡在注销环节。《指引》为此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路径:对因会员(代表)、理事丧失资格、失去联系、不予配合等原因,已不符合社会组织成立条件或者达不到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的条件,无法作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决议的,允许通过履行内部适当程序形成决议、发布拟解散公告、相关负责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作为解散和组成清算组的决议材料。

随着《指引》印发,一批行业组织已开始启动退出程序。2026年10月20日,安徽固镇县餐饮行业协会发布公告,称因会员流失、工作停滞,已无法按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决定自行解散并申请注销。10月12日起,浙江金华市工商联官方微信公众号平台也先后发布了金华市浙中建材市场商会、金华市古玩商会、金华市婚庆行业协会、金华市印章行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的自行解散公告,原因多为部分会员无法联系、达不到召开会议的人数比例要求。

更具治理意义的是,退出机制正在从“劝退”走向依法清退。2026年10月,温州市民政局公告拟对温州市猪肉品流通行业协会予以注销登记。该协会多年未开展活动、登记住所空置、内部运转失灵,经多次约谈仍未自主提出注销申请,最终由温州市委社会工作部作为发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这是浙江首例由部门提出注销社会组织的案例。

《指引》还对公益类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处置作出明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非营利法人,并向社会公告。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资金用途,有助于防止剩余财产被违规分配,维护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

《指引》的价值,不只是让“走不了”的社会组织能够退出,更在于把解散、清算、注销登记、剩余财产处置等环节纳入同一规则框架。对那些仍能服务行业、凝聚会员的组织,规范退出机制不会削弱其功能;对长期不活动、治理失灵的组织,则能减少登记资源占用和潜在风险。

退出机制落地见效,还需看执行中的细化与监督。下一步,关键要看各地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如何细化办事指南,严格把握不得简化办理的情形,防止清算不彻底、资产流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退出机制越清晰,社会组织生态才越可能形成“优者留、劣者退”的良性循环。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