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税务局督促21人依法申报离岸信托个税

北京怀柔税务局督促21人依法申报离岸信托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发布公告,向21名自然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相关人员自查设立、参与离岸信托的情况,并在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公告送达的时点恰逢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设置的90日过渡期截止日,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关流程的人员,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本次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相关自然人,需对自身涉及的离岸信托相关涉税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前往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完整资料,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工作。税务部门同时提示,未在要求时限内报送有关资料或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后续处置。

离岸信托个税政策核心规则明确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此前印发公告,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作出清晰界定,明确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收益,都需要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设置了90日的过渡期安排,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完成申报缴税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同时明确设立超过三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相关税款。

  公告针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个全流程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逐一作出细化规定,覆盖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各类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相关财产产生收益的全场景。相关所得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同时针对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等特殊情况,明确了对应的税收清算相关规定。

  针对不同主体的差异化涉税场景,政策进一步细化了执行标准。在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各类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计税;非居民个人将来源于境内的相关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同样按照对应规则计税,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将直接追溯至实际控制的居民个人履行纳税义务。

  在存续环节,离岸信托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将根据收益的具体性质确定对应的计税规则,确保所有应税收益都纳入征管范围。在终止环节,相关财产的处置、分配等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也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实现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涉税规则清晰可依。

反避税条款堵塞征管漏洞

  本次发布的公告专门设置了针对性的反避税规定,对通过他人或其他组织间接装入财产,但实际由个人完全控制的情形,直接视为该个人自行装入财产,由其承担对应的全部纳税义务,从规则层面堵住了通过代持、多层架构转移财产规避纳税义务的通道。

  政策明确将离岸信托的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境外实体中的相关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打破了此前部分群体试图通过长期不分配收益、将收益留存在境外实体中递延纳税的操作空间,确保相关收益无论以何种形式留存,都能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针对部分通过移居境外试图规避境内纳税义务的个人,政策明确规定,对于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移居境外个人,将依法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相关所得行使征税权,避免出现通过变更居民身份逃避境内纳税义务的情况。

  一系列反避税规则的出台,构建起覆盖离岸信托全流程、全场景的征管体系,让各类试图利用离岸信托架构隐匿财产、转移收益、逃避纳税义务的操作都有了明确的规制依据,实现了涉税规则的闭环管理。

严打涉税违法中介引导合规纳税

  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架构隐匿财产、转移收益,以此逃避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这类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也给相关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涉税风险。

  税务部门专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切实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不要轻信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宣传的所谓“避税方案”,避免因不当操作产生涉税风险,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涉及离岸信托相关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直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获取官方的政策辅导和办税指引。

  对于诱导、协助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架构逃避纳税义务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持续清理涉税服务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的提示提醒,明确税务部门将为相关纳税人提供细致的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相关主体主动梳理自身涉税情况,在合规框架下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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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