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启动多地专项自查

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启动多地专项自查

财π新闻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4日。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旨在细化法律法规要求,对私募募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夯实全链条监管基础。作为今年6月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落地进程中的重要行政规则,该办法的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的制度框架进一步得到明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募集办法,核心内容围绕五大维度搭建起系统性的募集监管框架,每一项条款都对应着当前私募行业募集环节的监管实际需求。第一方面是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从募集行为的源头划定合规边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备法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募集活动,严禁通过其他任何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渠道开展资金募集工作,同时对募集过程中的各类违规宣传行为作出严格约束,明确严禁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诱导性宣传、虚假宣传等触碰监管红线的禁止性行为,确保募集环节的信息传递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第二方面是全面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从投资经历、资产规模、收入水平等多个维度细化认定条件,进一步把好投资者入口关。针对个人合格投资者,办法明确要求其需具备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相关领域的投资经历,或者在符合监管规定的相关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满足三项资产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可,分别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针对法人类合格投资者,办法明确要求其最近一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与此同时,办法还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出资的金额同样不得低于100万元,单只基金的全部投资者合计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从份额转让、拆分嵌套等多个环节强化穿透监管要求,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通过拆分私募基金份额、收益权,或者为单一投资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变相降低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突破投资者人数的法定限制。

第三方面是针对投向特殊资产的私募基金设置差异化的更高投资者门槛,进一步匹配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对于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风险属性相对更高的特殊情形私募基金,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作出了针对性提升,要求这类投资者需具备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相关领域的投资经历,同时满足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的资产条件,确保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到这类高风险产品的投资当中,从投资者适配性层面防范潜在的投资风险。

第四方面是明确资金募集全过程的监管要求,全面压实相关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义务。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的全流程环节作出细化规定,覆盖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与匹配、产品推介、风险揭示到基金合同签署的全部流程,对各类募集文件的内容标准作出明确细化要求,同时针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参与环节,明确要求相关机构必须落实录音录像留痕的工作要求,完整记录募集过程中的关键沟通环节,确保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出现违规推介、风险揭示不到位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方面是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全链条机制,从账户管理、监督约束、内控建设等多个层面筑牢资金安全防线。办法明确要求相关主体必须按规定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将投资者缴纳的募集结算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实现完全隔离,同时明确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对账核对机制,确保募集资金全程处于有效监督之下,不会出现被挪用、侵占等风险。与此同时,办法还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督促管理人建立覆盖募集全环节的合规内控体系,配齐相应的人员、制度、财务保障资源,从内部管理层面防范募集环节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办法同时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要求和对应的法律责任作出清晰界定,为后续监管执法提供明确的规则依据。

在本次募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步阶段,多地证监局近期已经陆续启动了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项自查工作。目前上海、深圳、广东、浙江等十多个地区的证监局已经正式下发专项自查通知,要求辖区内全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监管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中部分地区的自查材料报送时限已经截止,其余地区的自查报送截止日期将在9月和10月陆续到来,各地监管部门将根据报送情况有序推进后续的核查处置工作。

本次全行业范围内的私募自查工作,核心导向是贯彻落实今年6月发布的54号文相关精神,自查的覆盖范围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出资合规性、关联方相关情况、宣传推介行为、投资运作全流程等多个常规核查领域,同时还新增了基金份额违规代持、明股实债安排、不当利益输送、产品多层嵌套等此前行业内反映较为集中的重点核查事项,监管部门还专门设置了自然人投资者出资额高于1000万元等可量化的核查指标,进一步提升自查工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确保能够全面排查出行业内潜藏的各类违规风险点。

针对本次自查工作的后续处置要求,监管部门也作出了明确说明,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按时完成自查工作、报送虚假自查材料,或者刻意隐瞒自身存在的违规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新产品备案、对相关负责人开展监管约谈、启动针对性现场检查,或者将相关管理人认定为失联异常机构等监管措施,持续保持对行业违规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在近年来持续推进的强监管导向下,国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已经从2022年2月的历史峰值开始呈现波动回落的态势,截至2026年7月底,全行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经降至18512家,合规化运营已经成为行业内所有机构生存发展的核心生命线,常态化的优胜劣汰机制正在持续推动整个私募行业的生态不断优化,行业整体的合规运作水平持续稳步提升。


以上内容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编辑: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