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征管新规落地10月22日过渡期截止

  财湃快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提示,明确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规则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的2026年第21号公告执行。该公告于2026年7月2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首次确立穿透、协力义务和反避税三大核心规则,填补了我国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领域的长期空白,为相关涉税主体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全链条征税规则覆盖三大环节

  本次新政将离岸信托的全流程涉税行为全部纳入征管范围,设置设立环节、存续环节和终止环节三个核心征税节点,所有环节统一适用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设立环节,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行为将被视为财产转让,就对应的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存续环节,离岸信托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到居民个人手中,都需要归集至对应的居民个人名下按年度完成申报。在终止环节,税务机关将针对离岸信托清算产生的全部收益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规正式确立税收穿透规则,明确居民委托人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无论离岸信托嵌套多少层离岸壳公司,在税收层面全部视为透明体,直接穿透至底层实际出资人确定纳税义务。受托人仅承担收益核算和协助申报的相关责任,不需要承担对应的纳税义务。与此同时,新规同步引入多项反避税规则,对信托留存收益实现全面课税,将非居民信托相关情形视同收益分配,对利用身份转换实施避税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同时将转移定价的公允交易理念纳入征管体系,封堵此前常见的各类避税路径。

过渡期补报安排明确权责边界

  公告专门给予纳税人九十日的过渡期,针对2023年至2025年期间的应缴未缴个税,纳税人在2026年10月22日前完成补报申报并缴税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加收滞纳金,也不涉及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逾期仍未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相关行为可能面临无限期税款追缴与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装入信托财产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地、境内财产所在地或个人经常居住地三级逻辑确定,跨区域资产将统一归集至一处完成申报,纳税人不得自行选择申报地点。纳税人办理申报时需要填报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附报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相关资料,确保申报信息完整准确。

配套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针对部分因历史政策空白导致补税压力过大的纳税人,经专业机构梳理并与税务机关沟通,可依法争取调整追征期限或减免部分税负。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确实存在实际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后,在五年时间内分期均匀缴纳对应的税款,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的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其全面梳理离岸信托相关涉税信息,准确把握政策要求,顺利完成申报流程,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提醒也提示持有离岸信托的纳税人抓紧梳理自身相关资产情况,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合规申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