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将40项关键技术纳入出口管控目录
出海专栏 2026-10-17 09:55
财湃新闻 2026年,我国针对技术跨境流动出台多项精准管控相关政策,覆盖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叫停违规“洗澡式出海”收购案、施行对外投资新规等多个维度,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规范技术跨境流动,维护国家安全和产业核心利益。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对拟新增管控的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的临时管理措施,标志着我国技术出海的精准管控体系进一步细化落地。

40项关键技术拟纳入管控 覆盖三大前沿领域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修订内容,拟在原有目录基础上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合计40项关键技术,其中拟禁止出口技术14项,拟限制出口技术26项。人工智能领域共涉及23项技术,覆盖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方向;生物医药领域包含5项技术,覆盖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工艺;光伏领域包含12项技术,覆盖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环节,技术管理范围也包含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拟禁止出口的14项技术具体包括人工智能驱动的恶意代码生成与变异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细胞和基因治疗技术工艺平台、钙钛矿及叠层电池组件生产技术等;拟限制出口的26项技术具体包括人工智能辅助漏洞挖掘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型细胞和基因治疗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单线产能≥3万吨/年的多晶硅工程技术等。所有拟列管的多数技术均明确了具体技术指标,且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内,管理范围清晰、精准、有限,为企业划定了明确的合规边界,便于政策后续执行落地。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自2001年以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多次调整修订《目录》,有进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惯例。此次修订亦是技术贸易管理的常态化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地区或实体。近年来,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光伏相关技术在敏感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各主要经济体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国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依法实施必要的管理,既防范技术失控和不当扩散风险,也保障正常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推动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类。
分类分级精准管控 构建差异化治理体系
此次《目录》修订对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系统化、精细化、差异化管控,全面覆盖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体、算力中心关键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四大板块,明确量化指标、划分管控类别、配套便利化机制,构建起禁止类严控风险、限制类规范流动、开放类鼓励合作的完整治理体系。
管控体系的第一维度是按照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两大维度,对大模型实施等级化分类管控。依托核心数据、重要数据训练的大模型,往往承载工业核心技术、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一旦跨境流出,将直接威胁我国产业安全,对此类模型及底层技术纳入禁限管理;对于依托普通商业数据训练的通用大模型,不设置额外管控要求。第二维度是结合全球技术发展水平设置量化判定指标科学管控人工智能体及核心技术,禁止类重点面向关键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场景中达到高性能水平的智能体,限制类则围绕多智能体协同、能力水平、系统架构和工具调用等核心环节设置边界,参考指标包括训练或运行所体现的计算量达到10^26次操作量级、参数量达到2万亿参数以上、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或在国内外权威榜单中进入前列等,避免用单一参数指标简单决定管控范围。
管控体系的第三维度聚焦人工智能算力中心关键技术,重点覆盖支撑大模型训练、推理和智能体部署的底层工程能力,尤其是异构推理集群、国产自主可控算力调度、服务器系统设计、芯片与系统协同优化等关键技术,此类技术一方面关系我国高新技术自主可控,另一方面也能在依法合规许可前提下支持国际合作,为受到单边技术封锁影响的伙伴提供可持续技术方案。第四维度覆盖人工智能信息处理技术,包含高性能检测、信息对抗、语言声纹识别、语言互译等方向,其中信息对抗、网络攻防类技术从严管控,严防攻击类技术无序扩散。

配套多项便利化措施 兼顾安全与开放需求
为兼顾安全监管与开源创新的时效性要求,本次修订推出一系列便利化制度安排,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适配不同技术出海场景的实际需求。其中明确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出口管理范围;针对计划开源的限制类技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可采用项目推进、预填报模式,企业提交许可意向后监管部门快速响应、及时核发许可证,充分适配开源模式高效、即时的运行特点。
针对不同领域的技术特性,政策还设置了差异化的便利安排。生物医药领域,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人工智能领域,对人工智能类技术开源、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利用境外资源开展联合研发、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情形的技术出口,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实现“即报即出”。对于纳入限制类的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属于技术出口管理范围,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云等风险相对可控的情形下,可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于企业利用限制类大模型对外提供API调用、APP/网页交互、SaaS应用、本地端侧轻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属于大模型技术出口管理范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梅律师表示,限制出口不等于全面禁止,更不等于封闭保守。该征求意见稿呈现三方面的显著创新,其一,人工智能领域,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其二,生物医药领域,就非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适用自动许可便利措施;其三,针对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拟出口或正出口的技术,设立临时性登记措施。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监管团队负责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刘新宇表示,本次修订的一个核心导向,是针对这些重点领域制定更加细化的管控指标,清晰界定合规边界。
过渡期临时登记管理 衔接对外投资监管规则
自10月16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公告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登记。需登记的出口情形包括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已经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技术出口项目,若属于登记范围,同样需要履行登记手续。
此前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已经将技术出海的合规义务嵌入对外投资全流程,明确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该规则把原本分散在《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数据出境制度里的管制要求,统一接入对外投资监管的链路,弥补了既往监管过度聚焦书面技术许可与设备出口的盲区。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强调,此次纳入监管的人工智能技术范围精准有限,有关措施正式实施后,绝大部分人工智能技术仍可以自由出口。《目录》管理范围将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技术发展情况,及时将不先进或落后技术移出《目录》,在筑牢安全屏障的同时,持续保障正常的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有序开展。
(编辑: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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