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高校与区域协同的成果转化体系
科技专栏 2026-10-04 10:06
财π新闻 综合《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机构建设》2026年09月27日报道,近年来我国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已由2022年的3.9%提升至2025年底的10.1%,改革举措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有相当部分成果滞留于论文发表与专利授权阶段,未能进入实质性转化环节。系统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机构建设,是打通创新链与产业链关键堵点、提升转化效能的核心路径,其中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成果转化的起点服务组织,其专业化能力直接决定了科技成果能否实现合理定价及规范交易。

强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建设
当前多数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尚未完成向专业服务机构的转型,普遍存在组织协同不足、人员结构失衡等问题,日常工作更多停留在流程审批和文件管理层面,工作人员兼职偏多,尚未形成稳定的专职技术经理人队伍,其经费来源主要依赖学校拨款而非转化的收益分成。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不强,起点服务便落不到实处,既弱化了服务激励,也导致后续定价、交易和产业化缺少可靠入口。
推动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机构转型,首先要明晰技术转移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权责边界,厘清学校、机构与团队之间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关系,建立高校技术转化机构与科研、人事、资产、财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制度接口,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及流程优化,形成专业运营、激励有效的组织体系。具体分工层面,学校负责战略规划与重大事项审批,机构负责专业运营与市场对接,团队负责成果披露与转化配合,三方形成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的工作链条。
优化人事薪酬制度是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建设的另一核心支撑。高校技术转移机构需构建一支由知识产权运营、投融资、法律商务等领域人才构成的专职队伍,明确技术合同管理、专利布局、价值评估和绩效薪酬等相关细则,合理确定技术转化过程中学校、机构、团队分配比例。同时要将转化绩效纳入人才评价体系,畅通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转化活力,提升高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
分类分层完善区域技术成果转化枢纽
技术成果走出校门后,还需与产业需求实现有效对接。但在实践环节,供给方往往难以准确识别技术需求所在,需求方在选择适用成果的过程中也需付出一定搜寻成本,若缺乏中间枢纽,即便供需两端均存在较强意愿,也可能无法形成有效交易。区域技术成果转化枢纽是连接高校院所、企业、资本和政府的常设性专业化市场平台,其功能包括汇聚供需信息、促进信任对接,提供技术转化全链条服务,协调跨区域协同与利益分配等。
当前区域技术成果转化枢纽建设还面临几个突出症结,一是服务功能单一,许多平台简单地将传统流程线上化,仅提供信息推送、项目展示等同质化服务,未能根据区域产业布局构建差异化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二是区域内部平台建设缺乏统筹,资源数据共享机制和业务协同规范尚未建立,对科技成果的深度挖掘和前沿价值评估能力不足。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区域技术成果转化枢纽需实行分类分层建设,依托区域禀赋建立需求导向的特色服务,避免不同区域枢纽之间出现功能重叠、资源浪费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联合高校、资本、园区搭建数据标准统一的共享平台,打破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专利成果、产业需求、金融资源、园区载体等各类数据的互联互通。同时要将协同成效纳入相关主体的绩效评价体系,引导各方主动参与平台共建共享,提升区域整体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效率,降低供需双方的对接成本。
多维度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
培育良好的创新生态,是推动科技成果持续高效转化的底层支撑。首先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将容错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健全专利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打消科研人员和转化服务人员的“不敢转”顾虑,让相关主体在合规框架内大胆开展成果转化探索。多地已在知识产权相关规划中明确提出,支持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进一步释放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其次要加快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供给,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保障新兴领域的创新成果能够顺利完成确权、定价,为后续的交易流转和产业化落地扫清规则障碍。相关部门已在多份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适配新兴产业的创新转化需求。
最后要加大对创业失败者的保险接续与信用修复等帮扶力度,降低科技成果转化创业的试错成本,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属性,不少创业项目即便拥有优质专利技术,也可能在市场落地过程中遇到各类不确定性因素,完善配套帮扶措施,能够让更多创新主体敢于投身科技成果转化事业,进一步激活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动能。

(编辑:曲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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