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细化金融网络营销合规要求促新规落地
闫玉巧 2026-09-18 10:38
财π新闻 2026年4月,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4月21日公布,将于9月30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该办法落地实施,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内的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结合此前机构监管通报传达的最新口径,明确提出六大监管要求,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推动证券基金行业加速清理与新规要求不一致的营销行为,保障相关合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一大明确要求是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其中明确将“网络大V”纳入禁止合作的主体范畴。这一要求清晰划分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合作主体边界,过去一段时期内,财经大V带货基金、短视频植入产品、直播引流开户曾成为基金行业重要的获客手段,不少机构通过付费合作的形式,邀请相关博主开展产品推介,借助短视频、公众号、直播挂载链接的方式实现导流,依靠外部流量获取大量新投资者。但这类模式长期存在诸多潜在风险,不少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博主为了获取流量和相关收益,刻意美化产品收益表现、淡化必要的风险提示,使用各类诱导性表述引导普通投资者入场,而普通投资者往往难以区分博主发布的内容是客观市场分析还是商业推广内容,很容易在流量裹挟下盲目做出投资决策,后续一旦出现投资亏损,往往面临维权渠道不畅、责任界定模糊等问题。新规明确划定这一红线后,并非完全禁止相关主体发布财经类内容,相关主体仍然可以正常开展宏观市场分析、普及理财基础知识这类纯投教性质的内容,只是不能以付费合作的形式,为具体基金、理财、资管产品做宣传推介,不能引导投资者开户、不能挂载产品购买链接、不能通过各类形式变相导流销售金融产品,所有涉及金融产品推介的营销行为,都必须由合规持牌机构在指定渠道开展。
第二大要求是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不得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费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证券基金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通过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这一要求进一步厘清了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权责边界,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定位是技术服务提供方,不能越界介入证券基金行业的核心业务环节,从根源上避免平台为了获取更多收益,通过各类诱导性手段刺激投资者频繁交易、盲目投入资金的行为,同时也杜绝了行业内可能出现的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抢占流量资源、挤压中小机构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整个证券基金营销市场的公平有序运行。
第三大要求是严格落实《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建立健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事前评估机制,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这一要求将合规管控的端口前移,推动相关机构在开展合作前就完成全维度的资质核验与风险排查,而不是在合作开展后再进行事后整改,从合作源头规避各类潜在的合规风险。评估过程中涉及的几项核心核查维度,分别对应了当前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领域的几类突出风险点,通过逐一核验确认,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平台越权开展核心业务、投资者无法清晰识别营销服务的提供主体、投资者个人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服务收费远超实际价值等问题,保障整个合作过程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第四大要求是加强自主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的建设,引导投资者优先使用自身运营管理的App办理业务,并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可以持续为客户提供服务。通知同时明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影响客户交易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这一要求的核心导向是推动金融机构强化自身的核心运营能力,改变过去部分机构过度依赖外部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的模式,将业务运营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能够保障机构自营渠道的服务稳定性,即便外部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出现服务器宕机、网络故障等各类突发状况,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机构自身运营的App正常办理各类业务,不会因为外部平台的技术问题影响自身的交易操作,从技术层面保障投资者的交易连续性与资金安全。
第五大要求是不得与未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有关合作,存量转接渠道合作需要《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年内完成整改。不少普通投资者此前并不了解转接渠道的具体运行模式,当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看到一个金融产品的页面,点击之后跳转至基金公司或券商自己的页面,然后在跳转后的页面完成开户、风险测评、购买金融产品的全流程,这个点击跳转的链接就是行业内所称的转接渠道。过去部分导流合作的平台本身并不具备基金销售资质,却通过转接渠道的模式参与到金融产品营销的相关环节,这正是此次监管的重点整治方向。新规明确要求所有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的合作,对应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必须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存量的不符合要求的转接渠道合作也给出了明确的整改缓冲期,确保相关整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不会对投资者的正常业务办理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第六大要求是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系统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转接渠道网络营销有关情况。这一要求建立起常态化的信息报送机制,让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合作的整体情况,实现对相关业务的动态跟踪与穿透式监管。目前各地证监局已将证券基金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转接渠道合作纳入日常监管重点,构建起“日常非现场监测与重点现场核查”的穿透式监管模式,对高风险合作项目直接启动现场检查,其余业务综合运用现场、非现场手段开展核查,一旦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随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日期的临近,整个证券基金行业正加速推进相关梳理自查工作,不少基金公司已经围绕“人、内容、账号、渠道、留痕”五条线全面梳理现有合作情况,已经签约的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大V合作项目全部暂停,同步下架相关短视频、图文内容,清理各类账号内的产品导流链接,确保所有业务开展都符合新规的各项要求。此次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基金行业可执行、可检查、可整改的具体细则,打通了新规落地前的“最后一公里”,向全行业传递出明确的强监管信号。
以上内容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编辑:姜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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