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华及埃及产玻璃纤维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巴西对华及埃及产玻璃纤维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财π新闻 2026年9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正式发布第960号决议,针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特定品类玻璃纤维产品,作出征收不超过6个月临时反倾销税的正式决定,相关征税规则自该决议发布当日起即刻生效,所有符合涉案产品界定标准的进口货物,都将按照对应税率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的计征流程。

本次巴西方面公布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设置了明确的国别区间,其中原产于中国的涉案玻璃纤维产品适用的税率范围为211.78美元/吨至456.44美元/吨,不同出口主体对应不同的具体征收标准,原产于埃及的涉案玻璃纤维产品则统一适用243.42美元/吨的固定临时反倾销税税率,所有税率均以每吨货物为计征单位,不存在额外的浮动调整空间,在不超过6个月的征税周期内保持稳定执行。

本次被纳入临时反倾销税征收范围的涉案产品有着清晰明确的界定标准,具体指向线密度等于或大于100克/千米的E型和E-CR型玻璃纤维,产品形态为采用轻微加捻工艺制成的长丝品类,对应的南共市统一税号为7019.12.90,所有进口至巴西境内、归入该税号项下且符合上述产品物理参数和工艺特征的玻璃纤维产品,均属于本次临时反倾销税的覆盖范畴,相关进口商在办理清关手续时,需要按照对应税率缴纳相应的临时反倾销税。

本次针对涉华玻璃纤维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最早于2025年8月6日由巴西相关主管部门正式立案启动,调查过程中专门划定了明确的倾销调查周期,该周期的时间跨度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调查机构在这一完整的12个月周期内,对来自中国的涉案玻璃纤维产品的出口价格、成本构成、销售流向等核心要素开展了全面核查,以此作为后续作出反倾销相关裁决的事实依据。

在本次随第960号决议同步公布的具体征税清单中,不同中国涉案出口主体对应的税率被逐一明确划分,其中巨石集团及其所有关联公司、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未在清单中单独列名的中国相关涉案产品出口商,统一按照456.44美元/吨的标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泰山玻璃纤维及其所有关联公司对应的临时反倾销税标准为211.78美元/吨,另有部分在清单中单独列名的中国涉案出口企业,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426.47美元/吨,所有企业对应的税率均在211.78美元/吨至456.44美元/吨的区间范围内,不存在超出该区间的特殊税率设置。

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完整时间线来看,早在2024年10月31日,巴西国内相关企业就已经正式提交了针对中国和埃及玻璃纤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初步核验之后,于2025年8月6日发布2025年第60号公告,正式对外宣布启动本次反倾销调查,除了已经明确划定的倾销调查期之外,调查程序中还同步设置了损害调查期,该损害调查期的时间跨度为2019年7月至2024年6月,覆盖了长达五年的市场运行周期,以此全面评估涉案进口产品对巴西国内同类产业造成的实际影响程度。

在完成全部调查流程之后,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6年8月18日发布2026年第75号公告,正式对外公布针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涉案玻璃纤维产品的反倾销肯定性初裁结果,在这份初裁公告中,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议征收不超过6个月临时反倾销税的方案,其中中国涉案产品的建议税率区间为211.78美元/吨至456.44美元/吨,埃及涉案产品的建议税率为243.42美元/吨,该初裁建议的税率标准与后续正式发布的第960号决议中确定的实际执行税率完全保持一致,没有出现任何调整变动。

本次涉案产品的详细技术特征在相关官方文件中也得到了清晰的标注,除了已经明确的线密度要求之外,产品的葡萄牙语官方表述明确指向E型和/或E-CR型玻璃纤维,形态为轻微加捻长丝粗纱,所有不符合该技术参数要求的玻璃纤维产品,均不会被纳入本次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相关进口商可以对照产品的实际技术指标和南共市税号归类规则,确认自身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本次征税的覆盖范畴,避免在清关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流程延误。

按照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发布的第960号决议的明确要求,本次临时反倾销税的最长执行周期不超过6个月,在该执行周期结束之前,巴西相关主管部门还将继续推进后续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完成剩余的全部核查工作,最终作出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的终裁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的执行期间,所有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都将严格按照本次公布的对应税率计征税费,相关征管流程将由巴西海关部门按照既定规则统一落地执行,确保决议内容得到准确落实。

(编辑: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