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裁定日本进口二氯二氢硅存在倾销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出海专栏 2026-09-08 00:44
财π新闻 商务部于2026年9月7日正式发布2026年第3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经过全面合规的调查流程,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二氯二氢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裁定是商务部严格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开展调查后得出的正式结论,所有调查环节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源于国内产业的正式申请,商务部于2026年1月7日正式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发起反倾销调查。自立案之日起,调查机关严格按照既定的法定流程推进各项调查工作,对倾销行为的存在性、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以及倾销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收集并核实了大量相关证据,最终形成了支撑初裁结论的完整初步证据链。根据调查获取的初步证据,原产于日本的进口二氯二氢硅确实存在倾销行为,相关国内二氯二氢硅产业因此遭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行为与该实质损害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在完成全部法定调查环节后,于2026年9月7日依法发布本次案件的初裁公告,明确裁定参与调查的日本相关公司的倾销幅度处于80.8%至99.2%的区间范围内,同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次调查所针对的被调查产品为二氯二氢硅,该产品还有二氯硅烷、二氯甲硅烷等多个常用别称,对应的英文名称为Dichlorosilane,行业内通常简称为DCS,其化学分子式为SiH₂Cl₂。从物理化学特性来看,二氯二氢硅在常温常压环境下呈现为无色、易燃、有毒的气体状态,带有特殊气味,能够溶解于苯、乙醚等多种有机溶剂之中,本次调查所覆盖的产品纯度均大于99%。该产品的应用场景高度集中于半导体制造核心环节,主要用于芯片制造过程中的各类薄膜沉积工序,具体包括外延膜、碳化硅膜、氮化硅膜、氧化硅膜和多晶硅膜等不同类型薄膜的沉积生产,是制造逻辑芯片、存储芯片、模拟芯片和其他各类芯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除此之外,二氯二氢硅也可用于合成硅基系列前驱体和聚硅氮烷等相关化工产品。在进出口税则归类层面,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则号28539090项下,需要特别明确的是,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并不在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覆盖范围之内,相关进口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需要准确区分产品属性,避免出现合规偏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调查机关最终决定采用征收保证金的形式对本次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该临时措施的正式实施起始时间为2026年9月8日。自该日期起,所有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二氯二氢硅产品时,必须严格依据本次初裁决定中明确列明的各对应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金额的保证金。针对不同日本企业的具体保证金征收比率已经在初裁公告中逐一明确,其中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对应的保证金比率为99.2%,德纳尔硅烷株式会社对应的保证金比率为80.8%,其余所有未单独列明的其他日本公司对应的保证金比率统一为99.2%。所有进口经营者在办理相关产品的进口通关申报手续时,需要准确申报所进口二氯二氢硅的具体原产厂商,以便海关按照对应比率核算应征收的保证金金额,确保临时反倾销措施能够精准落地执行。
关于本次临时反倾销措施项下保证金的具体征收计算方法,初裁公告中也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保证金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为基础从价计征,对应的具体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保证金征收比率) ×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这一计算方式完全符合中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相关税费征收的通用规范,能够确保保证金征收过程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避免出现不同口岸、不同批次货物在保证金核算环节出现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进口经营者在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时,可以按照海关现行的保证金缴纳渠道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按照海关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待后续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后,再根据最终裁定的相关规定对已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置,包括根据最终裁定结果进行多退少补或者转为正式反倾销税等操作。
为充分保障本次反倾销调查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陈述权利,初裁公告中专门设置了公开评论环节,明确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正式发布之日起的10天时间内,均有权向调查机关提交与本次调查相关的书面评论意见。这一安排是中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保障利害关系方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权的常规法定环节,所有与本次二氯二氢硅反倾销调查存在利害关联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国内相关生产企业、日本相关出口企业、国内进口经营者、下游用户企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调查机关指定的提交渠道和格式要求,提交自身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调查机关将对所有收到的合法合规的书面评论意见进行逐一核查和充分考量,确保后续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针对本次初裁相关的后续调查安排,相关方面明确表示,中方一贯秉持审慎、克制的原则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始终坚定维护公平和自由贸易的市场环境,不会随意扩大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也不会对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在本次初裁发布之后,相关调查工作并不会就此结束,后续调查机关将继续严格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开展后续各项调查工作,全程充分保障所有利害关系方依法享有的各项程序性权利,认真核查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和各方提交的意见建议,在完成全部后续法定调查流程之后,根据最终调查获取的全部客观事实和证据,公正、客观地作出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本次初裁公告的完整正式文本以及对应的详细初步裁定文件,已经以附件形式同步向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主体都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阅完整的裁定内容,全面了解本次反倾销调查初裁的全部细节信息。
(编辑:吴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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