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多维度推出新政 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覆盖范围

国家医保局多维度推出新政 扩大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覆盖范围

财π新闻 9月4日,国新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地域变动频繁的特点,相关部门将从参保、缴费、服务等多个维度推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推动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参加职工医保,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的覆盖范围,优化参保保障体验。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规模近年来持续保持增长态势,2025年全国灵活就业等其他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达到6982.18万人,同比增长5.54%,参保群体的不断扩大也对医保制度的适配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推出的系列新政,首先从破除参保户籍壁垒入手,明确将持续推动超大城市全面取消就业地、常住地参保户籍限制,彻底打破此前部分地区存在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户籍才能参保的门槛,让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哪个城市务工,都可以在就业地或常住地直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无需返回户籍地提交相关材料,从根源上解决此前不少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就业、原籍保障”的现实困境。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跨区域流动频繁、就业状态阶段性变化大的实际情况,新政在缴费年限认定方面作出了突破性调整。考虑到外出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可能每年阶段性参加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明确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所有零散的缴费时间都可直接计入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不再设置此前部分地区执行的连续缴费满一定时长才能累计年限的限制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在多地不同时段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时长,都可以按月合并计算,当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足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时,即可正常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标准,不足的部分可以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或分期缴足相应年限,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为了进一步打通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通道,新政还明确提出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折算为当地职工医保年限,折算的具体比例将与当地的筹资水平相适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折算规则,让此前长期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转为参加职工医保时,此前的居民医保缴费记录也能得到合理认定,避免参保人此前的缴费权益被浪费,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从居民医保转向职工医保的制度转换成本。

在生育保险覆盖方面,新政明确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正常享受对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份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28个省份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个人“无自付”,所有省份均已将适宜辅助生殖技术纳入支付范围,全面实现分娩镇痛纳入医保报销。“十五五”期间,相关部门还将推动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合理提高产前检查保障水平,指导地方探索制定涵盖胎心监测、产科超声等孕期基础检查的基本服务包,相关费用可参照门诊慢特病待遇进行支付,并进一步扩大生育医疗相关费用异地直接结算的覆盖范围,让灵活就业女性群体在生育过程中能够享受到更全面、更便捷的医保保障。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波动较大、收入周期不稳定的特点,新政在缴费模式上作出了灵活化调整,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的基础模式,同时探索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的多种灵活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收入情况和时间安排,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周期,无需固定按月前往办理缴费手续,减少断缴情况的发生。相关部门还将推动平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适宜的缴费方式,结合平台从业人员的收入结算特点,探索更适配的缴费代扣、代缴模式,为平台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更多便利。在缴费基数确定方面,新政明确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兼顾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承受能力,避免缴费标准过高超出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负担能力。

为了进一步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服务体验,新政提出将全面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将此前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平台的参保登记、资格核验、缴费办理、待遇查询等多个环节整合为一站式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提交一次相关材料,即可完成全部参保流程,无需多次跑腿、重复提交材料。相关部门还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设立医保服务站点,在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平台企业聚集区、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医保服务点位,安排专人提供参保咨询、缴费指导、政策解读等面对面服务,帮助不熟悉线上操作的灵活就业人员顺利完成参保手续办理,及时解决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与此同时,新政还将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共享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相关资金可以在就医购药、居民参保缴费等多个场景中使用,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升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让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能够惠及更多家庭成员,减轻整个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此前部分地区存在的个人账户资金仅限本人在统筹区域内使用的限制将被逐步打破,灵活就业人员即便跨省流动就业,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也可以正常在就业地用于就医购药,无需办理复杂的转移接续手续。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这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首部专门法律,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律第十条明确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制度框架,将逐步解决此前各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不统一、待遇差异较大的碎片化问题。全国范围内约有2亿灵活就业人员,涵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自由职业者等多个群体,全国统一的参保办法实施后,无论灵活就业人员在哪个城市工作,都能按照统一的规则参加职工医保,跨省更换工作时,医保账户内的资金和累计缴费年限可以实现无缝衔接,不会因为跨区域流动导致医保权益受损。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率先落地相关配套政策,自2026年9月1日起,湖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正式执行,新规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具体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补助1200元、定点医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符合相关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实现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与单位参保职工完全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该规定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同参同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只需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保险费即可,无需再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相关费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还明确规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予以资助,这一政策安排将进一步消除困难群体的参保经济门槛,实现全民应保尽保,从源头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该法律还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标志着长护险从此前的地方试点阶段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按照相关工作安排,到2028年底,长护险制度将在全国基本实现全覆盖,相关部门将加快推进覆盖人群从职工向城乡居民延伸,推动失能评估结果在全国范围互认,加快完善长护险异地待遇享受政策,为更多失能人士提供稳定可靠的保障。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五五”时期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关键阶段,医保部门将不断优化全民参保结构,持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重点人群参加职工医保的规模,通过一系列适配灵活就业特征的制度调整,让医保制度从过去要求劳动者适配固定规则,转向主动优化规则服务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破除此前传统社保体系建立在固定劳动关系、稳定在岗模式之上形成的制度错位,让数千万灵活就业群体真正被纳入主流社会保障体系,流动就业不再等于保障缺位,灵活就业也能拥有相匹配的医疗兜底,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增强制度的包容性,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公平享受到医疗保障带来的安全感。

(编辑: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