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赛璐等企业获准继承共聚聚甲醛反倾销税率

财π快讯 商务部发布公告,明确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的税率继承安排,相关决定自2026年8月21日起正式执行。

2025年5月18日,商务部曾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8%。后续因相关企业发生业务转移与主体更名情况,2026年4月1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先后收到株式会社大赛璐和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请,两家企业分别请求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和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反倾销措施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收到申请后,商务部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先后要求两家申请企业补充提交多轮材料,企业也按要求陆续提交了涉及业务转移、公司更名的各类证明文件,包括合同书、会议纪要、注册登记文件、生产运营相关材料等。商务部同时就该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该产业对此不持异议。经全面审查,商务部最终确认,相关企业涉及共聚聚甲醛业务的生产设备、供应商、客户基础等在业务转移和更名前后均未发生实质变化,相关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且佐证材料完备。

根据审查结果,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由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的35.5%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由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3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与此同时,以原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其他日本公司所对应的35.5%反倾销税税率;以原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其他台湾地区公司所对应的32.6%反倾销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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