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时评:统筹公平与可持续 社保征缴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

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将正式施行,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将适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既有力保障费款安全和职工权益,又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税费协同治理效能。

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过去不少企业依靠低基数参保维持用工成本,有的直接欠缴、拖延缴纳社保;还有的让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少量现金补贴代替参保。由于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较薄弱,一些劳动者稀里糊涂签了字,等到生病住院、发生工伤、临近退休时,才发现没有社保兜底,权益损失很难补救。某些用人单位欠缴、少缴社保,长期看还会削弱社保基金的稳定性,影响广大参保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后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可能面临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重要作用,是进一步细化处罚裁量标准,推动执法尺度统一。新规以欠缴金额和欠缴费额占比为维度细化处罚标准,推动全国执法尺度统一,提高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具体处罚依据违法事实、情节及相关裁量标准依法作出,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历史欠缴等复杂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追缴范围、时效适用和处理程序,妥善区分补缴欠费、滞纳金与行政处罚。惟有罚当其责、区分情形,方能实现维权、公平的有机统一。

随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不断规范,税务征管与社保缴费管理之间的衔接持续加强。而随着全国统一裁量标准的实施,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的责任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