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目录拟新增人工智能等领域并征求意见

技术出口目录拟新增人工智能等领域并征求意见

  财湃新闻 2026年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对相关技术实施出口前登记管理,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经济技术权益。本次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推进,拟增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领域的关键技术,相关管控规则也同步作出系统性调整,为技术跨境流转划定清晰边界的同时,配套设置便利化通道。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技术范围覆盖三个重点领域共40项技术,各领域的管控边界均作出明确划分,避免对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正常技术交流造成不必要影响。其中人工智能领域包含大模型、智能体、算力集群、信息处理相关的23项技术,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纳入管理范围。生物医药领域包含细胞和基因治疗、小核酸药、病原微生物相关的5项技术,针对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对外授权模式,将适用自动许可等便利措施。光伏领域包含多晶硅制造、硅片制造、电池制造相关的12项技术,技术管理范围同步延伸至承载相关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

管控规则细化 企业合规逻辑升级

  本次修订聚焦重点领域细化管控指标,推动企业的合规审查逻辑从过去粗放式的名称比对,转向精细化的参数核验与场景研判,进一步提升技术出口合规的精准度。以往部分企业仅通过技术名称匹配目录条目开展自查,容易出现管控边界判断偏差,新规细化后的指标体系将帮助企业更清晰地识别受控技术的具体范围,减少合规判断的模糊空间。

  管控范围从单纯的技术本身向技术载体延伸,明确将光伏关键设备纳入目录管控,切断借设备外流技术的途径,要求企业将技术与设备纳入统一评估框架。这一调整填补了此前仅管控技术文件、未覆盖实体载体的管理空白,避免部分主体通过出口搭载核心技术的生产设备,变相实现受控技术的跨境转移。企业在开展相关设备出口业务时,需要同步核验设备所承载的技术属性,确保全流程符合管控要求。

  监管行为模式进一步拓展,明确向境外开源受控技术等同于技术出口,限制类技术开源需履行自动许可手续,禁止类技术严禁开源输出。此前部分主体通过在境外代码托管平台上传受控技术相关代码的方式,规避常规的技术出口审批流程,本次规则调整将这类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畴,实现对技术跨境传播全路径的覆盖。

  监管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视同出口情形,技术实控人变更为境外主体或向境内外国主体转移受控技术等行为,未来有可能被认定为技术出口进行管控。这一规则调整将此前未被完全覆盖的境内主体间技术转移、主体控制权变更等场景纳入管理,避免通过主体架构调整的方式绕开技术出口管控的行为出现。

便利严管并重 配套临时登记机制

  本次新规体现便利与严管并重的原则,在强化核心技术保护的同时,为合规的技术跨境流转提供清晰的制度通道。新规正式确立自动许可便利措施,符合条件的技术对外授权可通过简化流程完成审批,避免正常的技术合作受到不必要的流程阻碍,保障产业国际合作的有序开展。

  本次修订同步引入临时登记过渡机制,作为正式合规审查的前置程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正式修订并实施之日止,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出口公告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完成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属于登记覆盖的范围,确保过渡期内所有相关技术出口行为都纳入有序管理。

  需要开展登记的出口情形包含四类,分别是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如知识产权转让;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如知识产权授权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以及商务部以通知等形式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登记所需提交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出口经营者和技术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出口国别或地区、拟出口技术及用途、技术预计出口金额等,拟一次性向同一技术接收方出口多项技术的,可合并填写,其他情形原则上应分开填写,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登记操作成本。

公众意见征集 明确反馈渠道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周期为202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公众可就新增技术范围、指标、管控政策、便利措施等内容提出相关意见,相关反馈渠道均已对外公布。公众可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发送意见,也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相关建议,还可通过信函形式将材料寄送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

  相关部门要求,公众在提交意见时,需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注明联系人、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保障意见反馈的规范性和可对接性,便于后续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吸纳。

企业合规升级 支撑有序国际化发展

  随着本次目录修订的推进,企业的合规审查体系需要同步向技物同查与行为合规方向升级,建立覆盖技术本身、承载设备、传播路径、主体变更等全场景的合规核查机制。企业需要调整原有的合规审查流程,将技术与配套设备纳入统一的评估框架,针对开源行为、实控人变更等此前未重点覆盖的场景补充合规校验环节,避免出现合规漏洞。

  企业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可依托新规设置的自动许可等制度便利,有序推进技术层面的国际合作,实现合规前提下的国际化发展。新规并非对所有技术跨境流转设置障碍,而是通过清晰的规则划分,为合规的技术合作提供稳定预期,帮助企业在开展对外技术合作时明确行为边界,减少合规不确定性,更好地统筹技术安全与国际市场拓展的需求。

(编辑:吴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