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新规严禁底层技术平台外转让护航医药产业
健康专栏 2026-10-17 01:06
财湃新闻 全球医药产业格局正经历深刻变革,在中美战略博弈持续推进的背景下,生物技术已成为大国科技竞争的前沿领域。美国先后通过出口管制措施以及国防授权法案,对中国生物技术相关领域实施限制,生物医药领域的脱钩断链风险持续加剧,技术主权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中国创新药产业正处于从跟跑向并跑乃至领跑跨越的关键阶段,产业发展的整体实力与全球影响力正在快速提升。
“十四五”时期,中国共有230个创新药获批上市,其中2025年单年获批数量达到76个,本土研发占比超过80%,靶向治疗、抗体偶联药物、双特异性抗体、细胞与基因疗法等前沿领域成果迭出,产业创新的整体厚度与深度不断拓展。与之相呼应的是,中国创新药的全球价值认可度正在快速提升,2025年全年对外授权交易达157起,交易总金额1356.55亿美元,首付款70亿美元,较2024年实现翻倍增长,中国正从全球医药创新输入国稳步转变为输出国。

针对性保护政策出台筑牢创新安全屏障
针对当前产业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对创新药核心技术平台及新靶点发现验证技术实施针对性保护,明确禁止底层技术平台对外所有权转让,精准筑牢国家创新体系安全屏障,防止拔根式技术所有权转让,确保创新药研发造血功能不被切断。这一政策的出台,是顺应国际通行监管规则的合理安排,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长期发展利益的底线举措。
当前国际医药巨头对中国创新药的合作布局,已经从单一药物管线逐步向底层技术平台延伸,这类合作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底层研发能力的全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警示相关行业主体,如果缺乏制度性的明确保护,我国历经多年积累形成的药物发现与筛选、工程化研发平台等核心根技术,可能出现被拔根式转移的风险。将单一药物管线类比为可收获的果实,技术平台则是持续产出果实的果树,转让单一药物管线不会影响后续的持续研发产出,但如果底层技术平台的所有权被对外转让,就意味着永久丧失了持续产出创新成果的能力。
此次出台的政策明确将技术平台与药物管线进行区分对待,精准锁定底层技术体系实施保护,正是为了从制度层面避免拔根式的技术所有权转让,保障我国创新药研发的长期造血能力不会被切断。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均对具有战略价值的前沿技术设置了相应的出口管理机制,将少数关键原创技术纳入清晰的管理框架,本质上都是对国家战略性技术资产和源头创新能力的合理保护,并非对产业开放程度的主动收缩。
精准管控与便利开放实现双向平衡
此次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制度设计层面充分体现了精准管控与便利开放的平衡原则,政策仅禁止技术平台的所有权对外转让,授权许可、联合研发、合作开发等不转移所有权的商业模式完全不受影响,明确区分平台与管线,为正常对外授权交易开辟了畅通的绿色通道。在国际医药合作的通用实践中,对外授权许可属于主流交易形态,授权方全程保留技术所有权,仅授予被授权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相关技术的权利,2025年中国创新药出海的157笔交易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类授权许可模式,而非技术所有权的对外转让。
从技术出口管理的法律定义来看,技术出口转让本质上是技术所有权的完整转移,技术拥有者将相关技术的控制权、处置权或者相关专利永久让渡给境外主体,相当于完整出清一项核心资产。而授权许可模式下,技术所有权始终属于原持有方,仅授予合作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相关技术的权利,技术所有权和相关专利不会发生任何转移。当前中国创新药出海的主流模式,并不是出售底层技术平台,而是通过对外授权、区域权益授权、联合开发、委托研发及生产等方式开展合作,这类商业活动全部可以正常开展,不会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
行业内普遍关注的对外授权交易,绝大多数交易标的都是已经研发成型的药物资产、特定适应症的开发权益或者指定区域的商业化权益,这些出海模式本质上都属于许可和合作范畴,并不涉及底层技术所有权的对外转让。从当前产业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正在推进的对外授权项目,其交易逻辑和合作模式都不会发生根本变化,产业正常的国际化合作路径依然保持畅通。
引导产业构建可持续国际化发展路径
相关政策的深层逻辑,在于引导创新主体树立正确的技术资产观,鼓励药企从早期简单转让研发项目的模式,向保留技术所有权开展全球授权的方向升级,最终实现平台留国内、产品卖全球的可持续国际化路径。长期以来,部分行业主体对技术资产的价值认知存在偏差,将早期研发管线的一次性转让作为主要的出海路径,虽然能够在短期内获得一定收益,但也直接丧失了依托底层技术平台持续产出更多创新成果的可能性,不利于产业长期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政策将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纳入保护范围,具备充分的前瞻性意义。当前AI技术正在全面重塑药物研发范式,新靶点技术直接决定未来十年全球药物研发的整体方向,将这类源头性核心技术纳入保护范围,相当于为源头创新育种保苗,能够有效培育中国首创药物的全球竞争力。政策明确强调,受到保护的全新靶点,特指全球范围内尚未通过专利、学术论文、公共数据库、行业技术资料、学术会议等途径公开披露的药物靶点,而非已经进入公开领域、被行业普遍认知的已公开新靶点和相关验证数据。
这一界定意味着,被纳入保护范围的对象,主要是最前端、最源头、最具原创性的未公开创新成果,并不会对生物医药行业日常开展的常规研发与产业化活动形成限制。一旦相关靶点已经通过公开发表论文、专利申请、学术会议报告或者公共数据库公开等方式进入公共知识领域,其性质就已经发生变化,全球创新药研发体系本身就建立在公开科学、持续迭代的基础之上,大量首创药物或者更优疗效药物的研发起点,往往都来自已经公开的生物学靶点和疾病机制,相关政策并不会对这类基于公开靶点开展的全球科研合作形成实质性影响。

校准合作边界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
开放合作与自主创新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相关政策的核心目标是校准产业对外合作的清晰边界,在欢迎全球资本技术深度融合的同时,守住底层技术平台不流失的底线,对禁止类病原微生物的相关管控,也充分体现了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的责任担当,最终护航生物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地,并不会改变中国生物医药产业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整体方向,反而会为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从产业长期发展的维度来看,国际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决定中国医药创新价值能够实现的高度,相关政策通过明确清晰的规则边界,既能够守住国家核心技术资产不流失的底线,也能够为行业正常开展各类国际合作保留充足的空间,推动创新要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高效配置,让中国医药创新的价值在全球市场得到充分兑现。在确保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相关产业的开放合作环境将持续优化,有序推进医药研发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扩大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与股权投资规模,持续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与平台,在开放合作中不断提升整体创新效率。
与此同时,产业也将进一步拓展全球合作格局,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治理嵌入产业国际化战略布局,逐步优化当前对外授权资源过度集中于肿瘤、免疫等商业回报明确赛道的结构,面向传染性疾病、罕见病、热带病等全球公共卫生重点领域的合作布局持续补短板,依托长期跨国协同合作前瞻布局,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响应、稳定保供的能力,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产业力量。通过推进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参与全球医药治理的规则影响力,把单点产品出海的局部优势升级为全链条创新能力的全球竞争优势,实现产业长期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编辑: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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