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隐私边界破解传染病告知困境

厘清隐私边界破解传染病告知困境

财π新闻 据极目新闻2026年09月24日报道,隐私权不能成为隐瞒传染病的挡箭牌,新规的调整并不是否定感染者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而是厘清权责边界,规避不必要的伤害。法律禁止的是个人信息的公开泄露,而非对高危人群的风险告知。我们需要守住隐私保护红线、杜绝社会歧视,但也不能纵容恶意隐瞒,也只有让隐私权不再成为隐瞒传染风险的“挡箭牌”,才能更好地倡导消除歧视、平等关爱的社会理念,实现法理有边界,情理有温度。

隐私权的法定边界与公共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其行使的边界在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传染病防治领域,这一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艾滋病等病原微生物具有显著传染性,其传播和扩散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当一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拒绝告知伴侣,且这种隐瞒存在导致对方被感染的风险时,其隐私权实际上已经逾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边界,成为潜在的健康隐患。此时,若仍机械地强调隐私的绝对性,无疑是对伴侣知情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漠视。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特殊公共健康情境下,个人隐私权并非不可触碰的禁区,其行使必须在尊重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传染病患者有义务采取防护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不得故意传播。《民法典》也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简言之,刻意隐瞒重大传染病并造成对方感染的后果,可能需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在日常职场场景中,即便单位出发点是保障全体员工健康安全,领导私自致电医院打探员工病情的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法律对员工隐瞒传染病的责任、单位合规防疫流程有着明确界定,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定传染病的员工负有如实告知、配合防疫的法定义务,刻意隐瞒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员工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不代表单位有私自打探的权力。单位若怀疑员工携带传染病,可直接与员工沟通核实健康情况;员工拒不配合的,可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备,由卫健部门凭法定文书调取诊疗信息,现行法律从未赋予单位领导私自联系医院调取病情的权限。

地方立法探索破解告知困境

重庆9月23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必须主动告知配偶和性伴侣,如果本人拒不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代为告知,这条新规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条新规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感染者主动告知配偶、性伴侣和准备结婚的对象,这是法定义务。二是如果感染者不说,医院有权代为告知,同时给医学指导。告知对象仅限于面临直接感染风险的密切接触者,不是把病情公开示众,个人隐私仍然受严格保护。

此前多地已经开展相关立法探索,从广西限定告知时限、授权机构兜底告知,到云南明确隐瞒追责、划定刑事边界,再到广东创新委托告知模式,地方立法一直在不断探索新机制,积累经验。全国人大代表也持续建言献策,呼吁国家层面完善告知与追责机制,扩大筛查场景、筑牢全民健康防线。多地的实践尝试,广泛的民意呼声,也反映出公众对全国层面修法,推动生命健康权保障的期待。

此前湖北一名妇产科主治医师曾陷入两难困境,有患者婚检查出艾滋病后要求医生保密,医生遵从患者意愿未告知其配偶,后续男方被感染后将医生投诉至停职。后续这名医生在另一次婚检场景中,主动将艾滋病阳性结果告知了男方,又被女方以侵犯隐私为由投诉,再次被停职。这种告知也是错、不告知也是错的荒唐局面,根源就在于此前法律只要求感染者自行履行告知义务,但没有任何强制力和配套后果,更没有给医院任何合法的代为告知渠道。重庆此次新规的出台,直接破解了这一困扰医疗行业多年的现实难题。

多维度构建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要彻底破解隐私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平衡困境,关键在于从法律、伦理和社会认知层面,构建一套清晰、完善且具操作性的机制。首先要廓清法律边界,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侧重于保护患者隐私,却在涉及特定传染病可能对他人造成直接、重大危害时,缺乏对医生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和豁免条款,应通过立法完善明确豁免规则,赋予医者在特定条件下突破保密义务的权利。这可以为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依据,使其在两难境地中有所遵循。同时,应细化婚检制度中对传染病阳性感染者的告知、咨询和干预流程,确保在保护隐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传播风险。

其次要护航医者担当,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伦理培训,使其深刻理解患者隐私权与公共健康权的辩证关系,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伦理考量。更重要的是,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医生职业风险保护机制。当医生在符合法律原则和伦理的情况下,为防止他人受害而采取告知行为时,能够获得法律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保护,而非被推向风口浪尖,承担不应有的代价。这既是对医务人员辛勤付出的尊重,也是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还要形成健康共识,此前湖北这名妇产科主治医师的遭遇,也暴露出一些公众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认知误区,以及对隐私权边界的模糊理解,需要通过持续的健康教育,破除对特定疾病的污名化,鼓励患者主动承担告知义务,引导公众把握好个人隐私与公共安全的平衡,形成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的社会共识。光有告知机制还不够,新规还细化了感染者的法定义务,联动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精准采集等配套措施,义务有监督、权利有救济、风险有防控,权益保护才不会沦为纸面文章。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明确规定,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的进步始终紧跟民生诉求的脚步,保护隐私权和保护知情权、健康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法律本就应守护每个普通人的平安与尊重。重庆新规若能顺利落地、运行、产生实效,那就是为了全国的艾滋病防治法规优化提供了优质样本,也让公众更为期待,制度的善意能覆盖更多人群,让每个人的隐私都被尊重,每个生命都被善待。

(编辑: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