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构建全链条生育支持体系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上海构建全链条生育支持体系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财π新闻 上海近期在生育保障领域推出一系列系统性升级举措,从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用人单位成本分担、生育登记服务优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母婴设施建设等多个维度构建起覆盖孕前、孕期、分娩、产后、养育全链条的支持体系,全方位减轻生育家庭的实际负担,持续推进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

2026年9月8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相关新政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聚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异地生育等重点环节推出普惠性减负举措,实现合规生育医疗费用个人“无自付”。此前,上海已在2022年将“分娩镇痛”纳入医保,2024年进一步将“取卵术”等12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此次政策升级进一步打通了孕前、孕期、分娩、产后的全流程医疗保障环节。按照新政规定,正常参加上海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在本市定点医院产科门急诊就医可直接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从建立孕期“大卡”起至产后42天复查,纳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的42项围产检查项目,先使用每人45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额度,额度用完后,剩余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全额承担,服务包以外的诊疗费用,按职工医保政策正常报销。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是在原有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基础上的优化升级,涵盖门诊诊查、胎心监护、NT筛查、大排畸彩超、糖耐、甲状腺功能、B族链球菌筛查等全套必备产前检验检查,覆盖早中晚全孕期基础保健需求,服务包项目实行动态更新,后续相关部门将根据孕产妇就医需求和临床实际,对服务包项目进行定期评估、优化增补,持续完善生育保障服务内容。

在住院分娩保障方面,新政明确参保妇女妊娠满7个月后(早产除外)至产后42天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科入院,分娩后从产科出院产生的政策内住院费用,如分娩镇痛、产程管理、阴道分娩、剖宫产等,全部由生育保险支付,妊娠7个月以上流产,视同分娩享受同等报销标准,因其他病症产生的住院开支,仍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结算。新政同时扩大了生育保险受益人群,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或流产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分娩住院费,均可参照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全额报销,其余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结算,所有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生育妇女,统一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针对异地生育的情况,新政明确异地生育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服务包检查费、合规分娩住院费,纳入上海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其中产前检查费用先在4500元/人补贴额度内列支,额度用完后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本市与异地额度合并统计,实现费用应报尽报。新政还设置了补贴结余申领机制,分娩时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完成产后42天康复检查后,如果4500元补贴额度仍有结余,还可申领剩余补贴资金,确保惠民资金不浪费、应享尽享。按照政策安排,享受产前检查服务包和住院分娩无自付待遇实行“免申即享”,不需要个人专门到医保部门办理手续,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孕产妇只需要按照医疗机构要求完成孕产保健登记,建好产检大卡,之后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即能直接持卡结算享受相关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超出服务包的检查、药品,按照参保人参加的医保类型,医保和个人按比例分担,直接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结算即可,住院无自付仅针对分娩当次住院,孕期生病保胎、其他疾病住院都属于普通住院,按照职工医保或者居民医保正常报销,个人需要承担相应部分,不属于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伙食费、单人间的床位费等,不在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承担。

为建立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进一步强化生育友好的价值导向,破除女性就业壁垒,助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此前已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明确,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单位依法为其落实产假及生育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产假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产假社保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原则,采取“一次申领,打包发放”,用人单位可以在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结束后的1年内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贴,用人单位可于当年8月底起在线上申请补贴。政策同时明确,女职工生育子女不分孩次,只要经女职工本人确认后,用人单位均可申领产假社保补贴,被派遣劳动者的补贴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申请,由其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此外,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产后返岗女职工设置“生育友好岗”,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为女职工平衡家庭和工作提供便利,自相关试点启动以来,已有5000余人受益。

在生育登记服务优化方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6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符合政策生育,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且在本市医疗机构分娩的群体。上海全面实行电子生育登记,市卫生健康委整合上海市妇幼保健系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出生登记系统的信息,将生育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生育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录入数据库,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育登记工作,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各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的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做好生育登记凭证的发放工作,核对登记表信息,查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对于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对象,完成信息核实后,发放《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对于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承诺获取《登记单》的,乡(镇)、街道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登记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生育信息监测,做好生育登记工作,并积极探索利用生育登记信息,为生育登记对象做好各项卫生健康服务工作,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推送短信、微信等多种途径,主动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优生优育、0-3岁婴幼儿养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引导生育登记对象合理利用产科、儿科资源,安全、有序就诊,及时申请育儿补贴、进行儿童保健和预防接种。

按照《2026年上海市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相关安排,上海将实施育儿补贴制度,做好目标人群测算、资格确认、资金测算、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中央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级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制度实施动态监测,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同时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生育政策项目。上海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政策,切实做好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两项制度”目标人群测算、资格确认、资金测算、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审核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上海将深入推进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就医便利“三个全覆盖”,全面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建立完善医疗补助制度,指导各区将计生特扶对象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等费用纳入医疗补助范围,并为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扶对象购买沪惠保,全面实施计生特殊家庭“一键通”援助服务、居家探访和代理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就医陪护、住院护工补贴、年度体检和“暖心行动”等项目,研究制定服务指南,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计生特殊家庭养老服务等相关政策和服务项目,推进高龄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安全指导和干预项目试点、计生特殊家庭智慧化援助服务项目试点。

在生育政策衔接方面,上海明确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不会再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可凭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应奖励,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针对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情况,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含三类情形:一是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此之外,初婚夫妻生育了一对三胞胎,三个孩子均属于非遗传性残疾,再婚夫妻经审批再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是该子女属于非遗传性残疾,也属于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相关特殊再生育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上海还将大力开展立足社区、面向家庭的科学育儿宣传指导服务,深入开展“健康家庭-优生优育”社区行项目,加强生殖健康和保护生育力等宣传倡导,全面开展“健康家庭-生殖健康”社区行项目,增强群众生殖健康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预防非意愿妊娠,促进生育力保护。同时,上海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方案》,扩大母婴设施覆盖面,积极推进母婴设施规范化建设,开展本市公共场所星级母婴室建设,加强母婴设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研究制定母婴设施管理服务地方标准,从硬件配套层面进一步完善生育友好的公共环境。

(编辑:曲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