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财π新闻 2026年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通知,明确该办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步废止2019年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此次新规的出台,是对国内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升级,针对近年来行业外部环境与内部经营条件的变化,进一步补足制度短板,强化全流程的资产负债联动管理要求,为全行业稳健可持续经营划定清晰的监管框架。

新规打破此前统一设置监管指标的模式,针对财产险和人身险两类不同经营属性的保险公司,分别设立差异化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并逐一明确对应的最低阈值标准。考虑到不同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基础存在差异,为保障新旧监管体系实现平稳衔接,避免相关机构为短期达标仓促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引发不必要的市场波动,新规明确对监管指标暂未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三年过渡期,所有涉及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必须在2027年3月底前完成达标规划的制定工作,相关规划需明确细化的时间进度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报送至对应监管部门,后续严格按照规划推进各项整改落地工作。在过渡期内,各保险公司需要持续跟踪自身相关监管指标的动态变化,将《办法》的实施进展情况和每一年度的改进计划纳入年度报告范畴,定期上报监管部门,确保整改进度可追溯、可核查。

在具体监管指标的优化调整层面,正式发布的文件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了此前沿用的久期缺口指标,这一调整能够更直观地反映资产负债端利率风险的实际对冲程度,减少规则设定或人为假设带来的计算干扰,让指标结果更贴近行业经营的经济实质。与此同时,新规同步完善了沉淀资金覆盖率等多项核心指标的计算口径,通过统一、清晰的计算规则,引导和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让相关指标能够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收益匹配状况,从制度层面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其中财产险公司对应的三项监管指标分别为沉淀资金覆盖率、收入覆盖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三项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均设定为不低于100%,人身险公司对应的监管指标则包含利率风险对冲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和流动性覆盖率,不同指标分别对应不同的最低监管阈值,从多个维度对人身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形成刚性约束。

除了定量监管指标体系的全面优化之外,新规还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层面构建了完整的穿透式责任链条,明确要求全行业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后续还将进一步细化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各业务职能部门的相互协作机制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职责,把资产负债管理的责任层层压实到各个具体岗位和业务环节。新规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定价、资产配置等核心经营环节全面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将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定价、保险业务运营、资产配置、重大投资决策等全流程环节全部纳入资产负债统一管理的覆盖范围,在日常经营中常态化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及时排查资产负债错配的潜在风险点,避免出现资产端和负债端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

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国内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经达到40.82万亿元,整个保险行业的资产配置结构正在持续发生变化,其中债券类资产的占比已经超过50%,股票和基金两类资产的占比合计约为15.66%,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呈现出持续攀升的态势。随着保险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资产配置的复杂度也随之提升,对全行业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行业正处于低利率市场环境与新会计准则全面实施的叠加阶段,利率波动对保险公司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计量影响显著增加,传统单一的资产配置模式已经难以适配新的经营环境要求,全行业的资产配置体系正在逐步向以夏普比率为核心的多资产多策略框架演进。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主动拉长经营考核周期,不再过度追求短期的投资收益和业务规模扩张,转而将优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比作为核心经营方向,以此来应对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利润表波动带来的经营挑战,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配置优势。

按照新规提出的相关要求,各保险公司需要在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切实完善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全面优化,提升全公司的数据治理水平,加快配套信息系统的建设进度,确保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信息报送能够实现高效衔接,全面增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监管部门也将在过渡期内持续做好对各保险公司整改情况的跟踪评估,根据不同机构的实际整改进展,针对性开展监督指导,推动全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整体提升,维护保险业长期健康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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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