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九月起全国推行

财π新闻 2026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此次政策出台,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较于此前已落地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本次新推出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准入门槛大幅下调,其建池量化指标仅为前者的十分之一,核心定位就是面向更多此前难以达到高标准资金池要求的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将政策覆盖的经营主体范围进一步拓宽。此前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主要面向大型跨国公司设置,适用门槛较高,配套的资金划转便利化程度也对应更高,而本次新业务的配套资金划转便利性设置相对适配中小规模跨国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却以更低的准入门槛覆盖了更多此前无法参与同类业务的市场主体,让更多有真实跨境资金运营需求的中小规模跨国公司能够享受到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红利。

本次政策明确设置了清晰可落地的规模门槛要求,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其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即可申请开展相关业务,同时政策也设置了替代准入路径,若企业不满足上述国际收支规模要求,也可通过满足特定营业收入条件完成准入,即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亿元人民币,同样具备申请参与该业务的资格。针对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主办企业,政策还设置了专项扶持条款,相关规模门槛可再下降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自贸区内主办企业对应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门槛降至等值3.5亿元人民币,对应的营业收入准入条件也同步减半,即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进一步放大了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叠加优势,引导更多跨国公司将运营主体布局在自贸试验区内,充分释放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平台效能。

除了明确的准入门槛设置外,本次发布的政策核心内容主要涵盖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就是将此前已经过试点验证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政策正式推广至全国所有区域,不再限定试点范围,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规模跨国公司都能平等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打破此前试点阶段的地域限制,让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都能对接政策要求,结合自身业务需求申请开展相关业务。这一推广动作也意味着此前试点过程中积累的成熟业务办理经验、配套服务机制都将同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各地相关业务办理部门将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为企业提供服务,避免不同区域之间出现政策执行尺度不一的情况,保障全国范围内的政策红利能够公平、充分地释放到每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身上。

政策的第二大核心内容,是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支持跨国公司集中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同时允许跨国公司根据自身集团的实际资金管理需求,自主决定不同成员企业资金的归集比例,不再设置统一的硬性归集比例要求,赋予企业更高的资金管理自主权。在账户管理层面,政策明确支持跨国公司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无需再为本币和外币资金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大幅简化了企业的账户体系架构,降低了企业的账户运维成本,也让集团层面的资金统筹调配更加顺畅高效,最终实现集团层面对全部本外币跨境资金的统一统筹调配,同时保障各成员企业在实际使用资金环节拥有足够的灵活度,不会因为资金集中管理而影响单个成员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款需求。与此同时,政策明确鼓励跨国公司在相关业务场景中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运营,进一步支持人民币跨境使用场景的拓展,便利跨国公司在集团资金统筹层面扩大人民币的使用占比,降低企业在跨境资金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汇率波动相关成本。

政策的第三大核心内容,是全面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切实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按照新的流程设计,相关业务的备案登记工作统一由主办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企业无需再往返多个不同的业务部门提交材料、对接不同的审批环节,只需要在单一的办事窗口即可完成全部备案登记手续,大幅压缩了企业办理备案的跑动次数和时间成本。在此基础上,政策还将部分非核心的变更登记事项交由企业的合作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再提交至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进一步缩短了业务变更的办理周期,让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常规业务调整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从根本上减少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脚底成本”,让企业能够将更多的人力和精力投入到实际经营当中。在简化流程的同时,政策也同步明确了相关业务的办理规范和对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在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的基础上,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保障整个业务的平稳有序运行,维护跨境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本次政策覆盖的具体业务场景十分清晰,主要包含三大类核心场景,第一类是外债额度集中业务,跨国公司可以将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进行统一归集,在集团层面统筹调配使用,改变此前单个成员企业外债额度独立使用、余缺无法调剂的情况,让集团内部有实际外债融资需求的成员企业能够更高效地使用整体外债额度,提升外债额度的整体使用效率。第二类是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跨国公司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进行集中管理,在集团层面根据境外成员企业的实际经营资金需求,统筹安排境外放款的额度分配,提升集团内部跨境资金余缺调剂的能力,更好地支撑境外业务板块的平稳运营。第三类是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跨国公司可以将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项下的收付款业务进行集中办理,无需每个成员企业单独对接银行完成收付流程,同时支持集团内部相关交易采用轧差净额结算的方式完成资金划转,大幅减少不必要的跨境资金划转笔数和划转规模,降低企业的结算成本,提升经常项目资金的结算效率。

针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优质企业,政策还明确支持其适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等试点政策,在本次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框架下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流程,让合规记录良好、业务运营规范的优质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化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优质企业的业务办理成本,提升其跨境资金运营的整体效率。与此同时,政策也明确划定了业务参与主体的排除范围,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本次的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情况除外,确保政策红利精准导向符合要求的实体经济经营主体,避免政策适用范围出现偏离。参与业务的跨国公司需要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统一履行业务备案、业务实施、相关数据报送、经营情况反馈等全流程主体职责,保障整个业务的主体责任清晰可追溯。

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根据业务落地的实际运行情况,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相关政策体系,稳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让相关政策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便利、稳定、可预期的跨境资金运营政策环境。

(编辑:胡忠华)

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