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身智能安全进家庭的制度保障
法治日报 2026-08-14 09:08
具身智能正成为我国培育未来产业的重要方向,其应用场景从工业领域向日常生活、医疗、救灾等领域延伸,日渐融入百姓生活,成为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支撑。“十五五”规划提出,“充分发挥数智技术和数据要素对丰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具身智能进家庭既涉及技术应用又涉及技术治理,安全是具身智能便民利民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条件,是技术治理的重要目标,而法治则是安全的重要保障。
既有法律构筑了具身智能安全保障的基础制度框架
就保障具身智能安全进家庭的制度供给而言,我国已形成由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支撑的基础制度框架。产品、网络、数据、信息、隐私构成该框架下安全保障的五个主要维度。
产品安全旨在保证工业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网络安全旨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及意外事故。网络安全法构建了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制度,为涉及网络的相关活动提供规范依据。
数据安全旨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数据安全法为收集、使用数据的行为提供规则约束,且规定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或机制维护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旨在保障自然人信息免受非法处理以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依据、方式、范围等,并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责任。
隐私安全旨在保障自然人的隐私免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的侵害。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且明确列举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日新月异的具身智能给既存制度持续带来挑战
具身智能的技术逻辑突破了传统智能终端按照预设程序执行指令的运行模式,自主生成行动方案的智能决策能力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对既有制度形成新的挑战。
在产品安全领域,危险来源已不再局限于机械结构缺陷,而体现为硬件、软件、算法与数据共同作用形成的综合风险。面对“算法导致的动态风险”,传统的以产品缺陷认定为中心的安全责任体系可能存在认定困难。
在网络安全领域,安全风险不仅表现为信息系统受到攻击,还可能进一步表现为现实空间中的物理风险。面对“网络攻击—算法控制—物理伤害”的新型风险链条,传统的网络安全制度难以有效覆盖。
在数据安全领域,智能决策所依赖的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输出结果,数据污染、数据篡改或数据偏差均可能导致决策错误。面对数据影响智能决策的系统性风险,传统的以防范数据滥用与泄露风险扩展为主旨的数据安全制度难以有效因应。
在信息安全领域,具身智能持续处理大量信息,而智能决策又颇具自主性。传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主要关注信息收集与使用行为,而具身智能在自主处理信息时可能绕过法律规定与使用者同意的界限。
在隐私安全领域,具身智能对私密空间具有持续感知能力,其隐私安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机械产品或网络应用。构成自然人隐私的内容难以被具身智能悉数识别,并且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对具身智能的行为约束存在困难。
通过多层次的规则完善对挑战进行有效因应
面对技术带来的挑战,既有基础制度框架无法完全满足技术治理对制度供给的需求。因而,须通过持续丰富、改进规则来完善具身智能安全进家庭的制度供给。
就制度供给的完善路径而言,立法、修法是必要之策。但是,法律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立法、修法程序相对严格且长期,这意味着立法、修法不宜贸然或频繁进行。因而,除了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立法、修法外,统筹推进其他规则或标准也尤为必要。通过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位阶低于法律的规则,提高制度供给效率。通过完善法律解释,增强既有制度的适配性。通过完善技术标准,实现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
完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位阶低于法律的规则并丰富技术标准是当前我国规则因应的主要方法。例如,《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又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过程中,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再如,《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应用安全分类分级方法》等技术标准陆续制定,为规则在技术层面的落实提供了更为细致的准则。
综上所述,对于具身智能进家庭的安全命题,我国法律已构建了基础制度框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持续丰富,为技术治理提供了重要规则支撑。同时,具身智能的飞速发展不断创造新问题,对规则的有效因应提出了新要求。这既要求在规则实施过程中适当平衡严谨性与灵活性,也要求通过持续完善规则不断回应新问题。唯有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与法治效能,才能使具身智能增进民生福祉的作用充分持续发挥。
来源:法治日报

购物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