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眼镜市场升温伴生隐蔽拍摄风险,亟待完善全流程监管
闫玉巧 2026-08-13 09:34
财π新闻 2026年上半年,国内智能眼镜消费市场呈现快速升温态势,重点电商平台相关产品销售额同比增长1.5倍。作为集拍照、翻译、导航、提词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新型智能穿戴设备,智能眼镜的应用场景正持续拓展,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即时画面记录,到机场、课堂、医院等公共场景下的专业辅助使用,这类产品正以“抬眼即记录”的轻量化使用体验,快速融入大众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之中。随着技术迭代的持续推进,主流消费级智能眼镜的镜片透光率已提升至85%以上,整机重量压减到50克以下,单次续航时长可达9小时左右,佩戴舒适度与使用便捷度的大幅提升,进一步推动了市场渗透率的快速增长。
在市场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智能眼镜因自身产品形态带来的隐蔽拍摄特性,正面临偷拍偷录功能被滥用的突出风险。与传统手机、相机等拍摄设备不同,智能眼镜的外观与普通日常佩戴的眼镜高度接近,镜头位置与使用者的视线方向高度重合,完成拍摄动作无需抬手对焦,仅需轻触镜腿或通过视线触发即可完成记录,整个拍摄过程的外在表现极为自然,旁人很难第一时间察觉拍摄行为的发生。产品外观的日常化程度越高,第一视角记录的隐蔽性就越强,偷拍偷录行为的实施门槛也就越低,相关风险正随着产品的普及持续放大。
目前部分电商平台上,已有不少商家公开销售专门用于遮挡智能眼镜拍摄指示灯的遮光贴,这类配件售价低廉,仅需几元钱即可购买,安装后能够完全遮蔽设备启动拍摄时亮起的提示灯光,让智能眼镜的拍摄提示机制彻底失效,实现完全无提示的隐蔽拍摄。部分商家在商品详情页公然标注“拍摄无光、不触发警报”的宣传语,相关商品的累计销量最高可达6000件,大量消费者购买这类配件后,可轻易绕过智能眼镜出厂自带的拍摄提示设计,让原本用于提醒周边人员的防护机制形同虚设。这类违规配件的公开流通,进一步放大了智能眼镜被滥用于偷拍偷录的风险,原本服务于正常使用需求的智能设备,在这类配件的辅助下,很容易沦为无迹可寻的隐形拍摄工具。
除了偷拍偷录带来的公共空间权益侵害风险之外,智能眼镜在日常运行过程中,还需要采集大量用户的深度敏感个人信息,相关数据安全层面的隐患同样不容忽视。为实现语音助手唤醒、视线交互、手势识别等核心功能,智能眼镜需要持续采集使用者的声纹、视线轨迹等生物特征类信息,这类信息属于法律明确界定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出现泄露或被不当使用,将对用户的个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明确要求,处理这类敏感个人信息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且要逐一取得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不允许通过概括性的授权条款捆绑获取用户的许可。但目前绝大多数智能眼镜厂商在用户首次激活设备时,都采用一揽子授权协议的模式,将声纹采集、视线轨迹记录等不同类别的敏感信息采集需求全部纳入同一份授权协议中,用户没有针对不同类型敏感信息分别作出同意选择的空间,这种操作模式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独同意要求,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直接架空,大量敏感个人信息在用户未充分知晓具体用途的情况下就被厂商获取,背后潜藏的数据安全风险难以预估。
针对智能眼镜滥用带来的各类权益侵害问题,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已经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责任界定。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即便在公共场所开展活动,自然人依然依法享有肖像权与隐私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私人生活安宁”也被纳入隐私权的法定保护范畴。在公共场所利用智能眼镜实施偷拍行为,未经当事人知晓并同意就擅自记录其肖像与活动轨迹,已经构成对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双重侵犯,即便拍摄的影像内容没有对外公开发布、没有用于商业牟利,只要被拍摄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下被持续记录,这种时刻处于未知监视下的状态本身,就已经侵扰了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隐私侵权的认定不需要等到相关影像内容被公开传播的节点才成立。与此同时,法律也对智能眼镜生产厂商的相关责任作出了明确划分,如果厂家生产的智能眼镜存在产品设计缺陷,相关缺陷直接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生产厂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针对智能眼镜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类乱象,相关行业自律工作已经率先启动。2026年6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国内智能眼镜领域十家头部企业联合签署发布了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这份自律公约围绕智能眼镜的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合规使用等核心维度,明确了行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为整个行业划定了自律层面的行为边界,引导参与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守住用户权益保护的底线。参与签署公约的头部企业覆盖了当前国内智能眼镜市场的主要生产主体,通过头部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望带动全行业逐步形成合规经营的普遍共识,减少各类违规产品与违规操作的出现。
当前智能眼镜行业仍处于高速发展的上升阶段,各类新的应用场景与使用模式不断涌现,仅靠行业自律层面的引导,尚不足以全面覆盖所有潜在的风险漏洞,监管层面的制度建设与执行落地需要同步跟进。监管部门需要加快制定针对智能眼镜这类新型智能穿戴设备的细化专项标准,对产品的拍摄提示设计、敏感信息采集规则、安全防护性能等各个维度作出强制性的明确规定,比如对拍摄指示灯的亮度、安装位置、闪烁频率,拍摄提示音的音量大小、触发逻辑等具体指标,都要设定不可随意绕过的硬性要求,从产品设计的源头封堵偷拍偷录的实施空间。在此基础之上,还要建立覆盖智能眼镜生产、销售、使用全流程的监管体系,对生产厂商的产品合规性开展常态化抽检,对电商平台上售卖遮光贴等专门用于规避拍摄提示的违规配件行为开展专项清理,对各类利用智能眼镜实施偷拍偷录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多环节协同的完整监管链条,确保智能眼镜这类新型技术产品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在充分释放技术创新价值的同时,切实守护好每一个社会公众的肖像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空间的正常秩序与公众的安全感。
(编辑: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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