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为加盟创业装上“缓冲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聚焦“冷静期”条款适用的案例,以法定权利为普通创业者撑腰,为加盟市场划定清晰边界,引发公众关注。

现实生活中,特许经营广泛存在于餐饮、零售、服务等民生领域,是大众创业的重要载体。客观而言,特许经营行业天然存在缔约双方地位失衡的问题:特许方掌握品牌、技术、运营体系等核心资源,具有信息优势与缔约主动权,而普通创业者信息渠道有限、风险辨识能力较弱,容易受招商宣传影响,在一时冲动下作出投资决策、仓促签订加盟合同。

为矫正这种结构性失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门设立“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在签约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旨在为冲动投资设置“缓冲阀”,给仓促决策预留合理纠错空间。但在实践中,一些特许企业借不公平格式条款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变相剥夺创业者的法定解约权利,致使加盟投资纠纷频发。

此次发布的刘某、雷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直击这一行业痛点。刘某、雷某签约加盟某餐饮项目,交纳相关费用后并未开店经营,也未实际使用对方品牌、技术等经营资源,签约后第15天便提出解约退费。而加盟企业依据格式条款,以二人已领取培训资料为由拒绝退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冷静期”内的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创业者的法定权利,不因合同未约定或企业格式条款而灭失。涉案条款不合理限制创业者合法权益、免除企业自身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最终判令企业返还相关费用。该判决清晰划定了“冷静期”制度的司法适用边界,明确以“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作为合理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冷静期”制度并非对市场经营的过度干预,而是对失衡市场关系的合理矫正。每一家加盟门店的背后,都承载着普通人创业致富的朴素心愿;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是稳就业、促创业的重要保障。司法机关通过典型案例重申制度初衷,既是对加盟市场乱象的有力纠偏,也为创业投资留出审慎决策的空间。毕竟,少一分冲动、多一份理性,创业市场的活力方能持续迸发。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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