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构建全生命周期征管体系
苏斯楠 2026-08-13 00:38
财π新闻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相关新规,正式将国内高净值人群掌控的约2.3万亿至2.7万亿元海外信托资产纳入征税范围,标志着我国针对离岸信托的全链路个人所得税监管规则正式落地实施。此次新规的出台,首次构建起覆盖离岸信托从设立到终止全生命周期的完整征管体系,填补了此前相关领域的税收规则空白,所有涉及离岸信托的涉税行为均有了明确的执行标准,彻底改变了过往相关征管规则不够细化的状态。
新规首先对离岸信托的适用范围作出清晰界定,明确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其中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特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备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同时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避免将普通境外标准化理财产品纳入监管范畴,确保政策适用边界清晰准确。
在全链路监管规则的设置上,新规按照离岸信托的不同运营阶段逐一明确征税要求,实现从资产入口到持有运营再到最终清算的全流程覆盖。在资产装入环节,政策明确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行为视同财产转让,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完成完税之后,信托内对应资产的计税原值同步更新为装入当日的市场估值,后续资产发生增值时仅对新增增值部分计算征税,避免出现重复计税的情况。
进入信托存续运营环节,新规作出了针对性的刚性约束,打破了过往部分群体借助离岸信托架构实现收益无限递延纳税的操作路径。政策明确,居民个人转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是否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资产转让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股息、利息、租金类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税。同时新规明确规定,信托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用、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类相关运营费用,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明确了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除此之外,存续环节的收益计税还设置了对应的规则细节,同一年度内不同财产转让项目产生的盈利和损失可以在同类所得范围内互相抵消,但不同类型的所得之间盈亏不得跨类抵扣,且当年产生的资产处置亏损仅能用于抵消当年同类转让盈利,剩余部分不得结转至后续纳税年度抵减,确保计税规则的严谨性。
针对信托终止清算环节,新规同样作出明确要求,当离岸信托到期或提前终止进行清算时,需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对应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再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年的存续运营收益与清算环节产生的收益需分开进行申报,若纳税人在清算环节缴纳税款存在实际困难,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将税款均匀分期缴纳,兼顾政策执行的刚性与实际操作的合理性。
考虑到新规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大量存量离岸信托的实际情况,政策设置了针对性的过渡安排,对于2023年以来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以及2025年以前信托存续期间形成的相关收益,统一给予90天的申报宽限期,相关纳税人可以在宽限期内完成对应税款的申报缴纳,宽限期内完成申报的主体可免于加收滞纳金。如果纳税人超出90天宽限期仍未完成申报缴税,后续将按日加收滞纳金,同时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并作出相应处罚,属于偷逃税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对应额度的罚款。对于设立时间超过3年的存量离岸信托,政策明确不再追征其设立环节对应的税款,仅要求其存续环节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信托设立时间早晚,均需按规定完成申报缴纳,兼顾了政策的执行效率与历史情况的合理衔接。
新规的另一核心内容是全面实施穿透式监管规则,判断标准完全不以受托人身份作为核心依据,而是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贯穿征管全流程。如果非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实际上由我国税收居民个人进行控制,或者相关信托的收益实际向居民个人分配,这类离岸信托将直接被视为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适用全部的征税规则。除此之外,通过他人代持、多层境外空壳公司间接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行为,只要相关资产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权、最终收益归属均指向居民个人,将直接穿透至实际控制人,视同该居民个人直接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进行计税,即便同一信托内同时装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资产,整份信托也将全部按照居民信托的标准适用全套征税规则,彻底封堵了借助身份转换、多层架构嵌套规避纳税义务的操作空间。
为保障新规能够落地执行,当前我国已经依托CRS全球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了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涉税信息的自动回传,跨境资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税务部门已经能够全面掌握我国居民个人在境外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账户流水、收益变动等相关数据,为离岸信托的全流程征管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目前多地税务部门已经同步启动离岸信托投资收益专项核查工作,对辖区内高净值人群的境外信托资产情况进行逐一梳理核实,结合已经回传的境外涉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彻底封堵了过去部分群体借助离岸架构隐匿资产、长期递延纳税的漏洞。
此次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的发布实施,严格遵循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全球主要国家通行的国际惯例。新规的落地执行,进一步提高了相关领域的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清晰掌握合规遵从的标准,稳定了市场相关主体的预期,同时也在跨境财富分配层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标志着我国针对跨境个人资产的税收征管进入了精细化、法治化的全新阶段。
以上内容基于公开资料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
(编辑:胡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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