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虚拟人“跑步”入场更要警惕法律真空

闹得沸沸扬扬后,AI短剧女主角“方桃子”的代言广告已经下架,但其引发的争议并未停息。当虚拟演员、虚拟顾问、虚拟艺人、虚拟主播等数字形象,广泛覆盖传媒文娱、政务服务、教育医疗、生活消费等各行各业,将会带来哪些挑战?

数字虚拟人,是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人工智能等技术,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性格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相较真人而言,数字虚拟人在商业应用场景中展现出显著的成本优势。随着仿真程度日益提升,虚拟偶像、虚拟主播、3D数字分身等多元形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于大屏小屏之上,法律风险亦同步攀升。

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数字虚拟人可高度模拟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互,成为虚假、有害内容扩散的新型载体。实践中,一些行为主体借助虚拟形象逼真、受众辨识能力有限等特征,批量生成虚假体验描述与营销信息,这不仅可能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亦涉嫌违反广告真实性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规范等。除此之外,数字虚拟人生成与应用过程中,还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争议、社会伦理失范等其他风险。

近年来,关于数字虚拟人治理的讨论日渐升温,相关探索持续进行,但困境显而易见。其一,技术隐蔽性增加了规制难度。部分运营主体刻意屏蔽、篡改、隐藏AI生成标识,进一步增加了违法行为的预防与纠正成本。其二,复杂化的产业链条导致责任认定困难。数字虚拟人产业链条涉及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网络传播平台等多方主体,当发生人格权侵权、虚假有害信息扩散、数据泄露等问题时,不法行为溯源难度大,责任主体定位难。其三,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冲突进一步放大治理压力。制度约束可以防范侵权风险,但过于严苛的规制又可能抬高行业门槛,抑制技术创新活力。如何在鼓励产业创新的前提下守住安全底线,平衡创新发展与权益保障,非常考验治理能力。

数字虚拟人“跑步”入场,法律治理不能掉队。首先,实现全链条责任闭环。一切技术开发和应用都应受到法律监管,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应通过明确各方权责,消除责任真空地带。其次,创新监管方式。数字虚拟人技术高度隐蔽、迭代迅速,传统监管需向技术赋能监管转型,如强化事前预警、推行分级分类监管等。更重要的是,填补制度缺口。当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有关数字虚拟人的针对性立法,未来,应统筹不同部门法资源,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细化权利义务规则与责任认定规则,推动各法律部门之间有效衔接。

对抗数字虚拟人应用风险,是数字时代全民共同面临的挑战。普通民众亦有必要提升数字素养,增强辨别能力,强化防范意识,尊重他人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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