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资源新政收紧产业链管控与中企应对路径

印尼资源新政收紧产业链管控与中企应对路径

财π新闻 在中印尼高层会谈中,资源转化、能源和矿产合作以及中国企业在印尼的投资成为重要议题。印尼高层释放了欢迎中国企业投资并深化能源和矿产合作的积极信号。然而,印尼正在密集实施镍、煤、棕榈油等新政,采矿配额、基准定价、出口通道、外汇留存等方面的规则变得更加严格。印尼不再满足于矿石本地加工,而是希望争夺产业链收益与规则主导权。这使得深度扎根当地的中国企业面临政策转向带来的现实冲击。

8月21日,王毅在会见普拉博沃时表示,中方有能力、有意愿通过深化合作助力印尼将资源转化为发展动能,加快工业化现代化步伐。印尼方面则表示,欢迎更多中国企业赴印尼投资兴业,将继续为中国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并反对任何别有用心的挑拨和炒作。这些政策指向同一条主线:印尼的资源政策正在从吸引资本、扩大产能,转向强化资源收益、财政回流和本国产业链主导权。王毅在会见普拉博沃时提到,中方愿助力印尼将资源转化为发展动能。这一表态点出了印尼资源新政的核心:雅加达不再满足于拥有资源和加工产能,而是希望通过资源优势转化为财政收益、工业化能力和产业链主导权。过去十余年间,印尼通过下游化政策已经把镍矿留在本国加工,并催生出冶炼、园区和相关制造能力。如今,政策重点正从“在哪里加工”进一步转向“收益留在哪里、规则由谁掌握”,资源控链成为新阶段的关键。

印尼是全球重要的镍资源国之一,也是热煤、棕榈油、锡、铜、铝土矿等大宗资源的重要生产国。过去十多年,雅加达最具代表性的资源政策是禁止镍矿原矿出口,倒逼企业在印尼本地建设冶炼和加工能力。这一路径改变了印尼镍产业的位置,大量外资进入苏拉威西、马鲁古等资源产区,镍铁、MHP、高冰镍和不锈钢产业迅速扩张。印尼从原矿出口国变成全球镍加工中心,中国企业提供了资本、技术、设备、园区运营和工程组织能力。中国企业过去十余年深度参与了印尼镍矿、镍铁、MHP、高冰镍和园区配套项目,推动了印尼下游化的同时,也使自身更容易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配额、基准定价、出口通道和外汇留存等规则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开工率、原料成本、合同履约和资金回流。尽管印尼资源政策并非专门针对中国,但过去十年间,中国企业已深度嵌入印尼镍产业链。配额、定价、外汇和出口通道的变化都会影响企业的原料采购、资金周转和合同履约,使中国企业处于被动承压的位置。普拉博沃释放欢迎中国企业的信号,说明雅加达仍需要外部资本、技术和产业组织能力,而合作条件正在变化。中方强调助力印尼将资源转化为发展动能,表明中国愿意通过产业合作参与这一转化过程。

2026年以来,印尼围绕关键资源连续调整规则:矿端重新强化RKAB(采矿工作计划和预算)年度配额管理,价格端调整金属矿产基准价公式,资金端提高自然资源出口外汇留存要求,贸易端则把战略商品出口通道纳入更集中的监管安排。采矿配额直接决定企业能拿到多少矿山原料,没有配额,就算有钱也买不到矿源;基准定价机制,直接干预镍中间品的交易价格,挤压冶炼加工费;强制外汇留存,企业经营赚到的美元,不能自由全部转出,约束资金跨境调度。多重规则叠加,从原料端、利润端、资金端同时约束在当地经营的企业。2026年4月15日,印尼出台144号部长令,将镍矿基准价的修正系数从17%大幅提升至30%,钴、铁、铬等伴生金属全部单独计税。一夜之间,湿法镍矿采购均价上涨50.47%,火法镍矿采购均价上涨97.82%,生产动力电池原料的中企综合生产成本暴涨近200%,项目直接失去盈利空间。2026年5月,印尼规定大宗商品出口营收必须全额存入国有银行,强制锁存12个月才能跨境流出。外资的现金流被死死锁住,资金周转直接瘫痪。一系列新政落地后,华友钴业暂停半数产能,格林美终止QINGMEI增资扩股事项、全面冻结新增产能投资,青山控股纬达贝矿区配额耗尽后宣布全面停产,宁德时代暂停所有新增投资,法国矿业巨头埃赫曼同样面临压力,部分产能停产,外资集体观望的情绪蔓延到整个行业。2026年4月21日,中国驻印尼使馆向印尼能矿部递交外交公函,列明了新政的连锁冲击:300亿美元已落地投资、200亿美元待落地意向项目全部面临停滞风险,上下游采矿、冶炼、物流、配套服务业共计40万本地劳动者或将失去工作岗位,每年约230亿美元镍产品出口规模大幅缩水。

面对印尼资源新政带来的挑战,中国出海企业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应对,保障在印尼合规稳健经营。第一是借助双边磋商稳定企业经营预期。中国与印尼于1994年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两国投资者及其在对方境内依法形成的投资提供了基础性条约保护。该协定涵盖公司股权、财产权利、金钱请求权、知识产权及依法取得的经营特许权等多种投资形式,并就公平与公正待遇、投资保护、征收与补偿、投资收益汇回及争端解决等作出安排。对于已经在印尼落地并形成实质性投资的中国企业,相关条约原则可为评估新政对既有投资权益的影响、与印尼主管部门开展交涉以及保留潜在法律救济路径提供制度依据。此外,中国与包括印尼在内的东盟成员国之间还存在《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等区域投资合作安排,可与双边投资协定及中印尼既有经贸合作机制一并研究。相关企业可通过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及中印尼双边经贸合作机制,集中梳理新政落地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调整、出口主体变更、PT DSI操作透明度、许可审批效率及过渡期安排等具体问题,重点说明相关措施对既有投资、已签署合同、融资安排和正常经营预期的实际影响,推动印尼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规则、程序及执行口径,并争取合理的过渡期、存量项目衔接机制以及必要的个案便利安排。

第二是研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及中印尼双边经贸机制下的政策沟通空间。若出口集中管理措施对煤炭、棕榈油、铁合金等商品的跨境贸易、合同履行及区域供应链形成实质影响,可结合RCEP有关货物贸易、非关税措施、透明度及争端解决的规则,评估通过联合委员会、部长级磋商或其他工作机制开展政策沟通的可行性,重点推动印尼方面进一步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许可标准、过渡期及具体执行口径。2024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推进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中印尼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联合声明》确认,双方将加强发展战略对接,扩大双向贸易和投资,为双边经贸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环境,共同维护公正、公平、非歧视的贸易投资环境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并进一步完善和评估现有双边对话机制,探索建立更多适当层级的政府间沟通渠道。上述政治共识可与RCEP相关规则相结合,作为推动两国政府开展政策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及解决重大经贸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是建立项目风险预警并梳理处置风险项目,完善政策性金融与风险保障工具。相关企业可推动政策性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结合印尼资源类商品出口政策调整的特点,对接更具针对性的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支持。用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对冲可能风险,其中海外投资保险可承保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东道国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导致的损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保障因买方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企业可依托专业资信服务,全面掌握当地政策变动细节,提前识别潜在风险点,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项目分类梳理,制定差异化的处置方案,避免风险集中爆发引发连锁经营危机。

第四是推动企业做好本地化合规、分散资源布局。企业要摒弃“先上车后补票”的侥幸心理,将ESG合规(环境、社会、治理)纳入核心战略。在技术工艺选择、社区发展计划及公司治理结构上,必须严格遵循印尼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运营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推动更多关键生产环节、核心技术研发在印尼落地,提高本地附加值比例,适配当地产业升级的发展诉求。优化投资架构,实现风险隔离,通过拆分产业链环节、引入印尼本地或国际战略投资者,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降低政策敏感度,但应注意遵守印尼外资持股限制规定,确保合规稳定。供应链切忌孤注一掷,不能把全部产能和资源集中布局在单一区域,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散资源布局,降低单一市场政策变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第五是依托高层沟通化解外部干扰,从被动接受转向主动维权。企业应立即梳理所有合同,检查是否有价格锁定或稳定条款,作为谈判的基础。在管辖权选择上,优先争取国际商事仲裁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避免陷入程序冗长、政治干预风险高的印尼本地法院。中印尼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禁止间接征收和任意歧视性措施。如果印尼的计价调整实质上剥夺了企业利润,且专门针对中资主导的湿法工艺,就可能构成间接征收,已有头部中企依据BIT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交证据,启动争端解决前置磋商程序。同时要强化行业层面的抱团,印尼中国商会曾联名致信印尼总统,直指政策缺乏稳定性等痛点,最终推动政府暂缓部分激进新政。集体发声不仅不会得罪官方,反而能促使东道国改善整体营商环境,企业可联合行业力量,通过外交和商会渠道争取过渡安排,将合规与维权作为风险应对的核心选项。

(编辑:杨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