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虚拟人代言广告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光明网 2026-08-10 18:49:25
近日,据媒体报道,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女主角”方桃子在其社交媒体平台主页上发布的美瞳广告视频引发热议。在这条广告视频中,方桃子口播该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这个美瞳做了高光定轴,可以放心眨眼”等,以剧情种草的形式推广产品。记者注意到,该视频目前已经无法在方桃子主页搜索到。
不必讳言,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AI虚拟人已然成为各行各业的关注对象。相较于真人明星,虚拟人设稳定、无负面风险、成本可控,被众多品牌视作规避代言风险、收割流量的最优选择。但是,AI虚拟人代言广告却不能乱来。大量网友提出AI虚拟人没有真实的眼睛,根本无法试戴美瞳,不可能拥有“佩戴一天很舒服”的真实体验。
从法律层面来看,广告法将广告代言人界定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同时明确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而AI虚拟人本身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更无法真正“使用商品”,种种关于商品的良好体验无凭无据,更像是厂商的“一家之言”。
况且,美瞳并非普通美妆商品,而是管控严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直接关乎消费者眼部健康,属于广告监管的重点严控领域。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医疗器械借助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杜绝人为体验背书误导消费者。涉事品牌利用AI虚拟人模拟真人佩戴感受、用技术包装虚假宣传,同样碰触法律红线。
当然,对AI虚拟人做广告并非“一竿子打死”。毕竟,AI虚拟人营销是数字时代的创新趋势,本身并无原罪,关键是企业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诚信原则。如若只是使用AI技术辅助进行广告剧情演绎,并尽到标注提醒的责任,那么“AI虚拟人”也可以成为一种合法合规的创新手段。
监管也应与时俱进补齐制度短板。技术迭代速度快,容易催生监管灰色地带,相关部门要立足现有广告法律框架,细化虚拟人商业推广的判定标准,尤其是虚拟形象推广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特殊品类的行为边界。同时强化线上监测,对虚构体验、变相代言等擦边营销行为及时纠偏处置。还要压实平台审核责任,以精准监管划清红线,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AI虚拟人是数字经济催生的营销新工具,为商业传播带来更多可能性,技术创新理应得到包容与鼓励。但说到底,工具本身没有豁免权,不能借虚拟人设虚构体验、钻监管空子。(杨玉龙)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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